今年夏天的一天,53岁的郑店街村民姚某,午饭后到同村好友姚某家中聊天。姚某称自己水性很好,可以游过门口长约200米的池塘,而朱某华表示不信,继而两人便打起了赌。
郑店街司法所工作人员徐勇告诉记者,“赌200元钱,朱某就给姚某200元钱,姚某把钱收了之后,直接走到塘边把衣服脱了开始游,游到中间他沉下去了。”看到情况不妙,朱某和其他村民赶紧施救,结果却没能挽回姚某的生命。随后,两家人就善后赔偿问题争执不休,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死者家属情绪非常激动,并提出60万的高额赔偿,调解中朱某表示对姚某的死亡“感到很难过”,两人同村共住多年,事故发生前还一起在工地做工,平时关系也不错。但他坚持认为,自己对姚某的死亡没有过失更没有过错,要承担责任那也是次要责任,也不可能是60万元的赔偿。司法所的工作员一边安抚死都家属情绪,一边请来律师为他们提供法律顾问。
区司法局律师冯运清说,“朱某在打赌行为中应当预见,姚某在游泳过程会存在着一定的危险性,但是这个过程中朱某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姚某在游泳发生死亡的后果,最后导致姚某溺水死亡,那么朱某存在着过错,他对姚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冯律师解释,姚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清楚知悉自己的身体状态,但仍然下水游泳而产生严重后果,存在较大过错。另一方面,朱某明知事发池塘的长度与深度,仍与姚某打赌,是对该打赌行为危险性的疏忽及懈怠,从而导致姚某死亡后果的发生。冯律师认为,朱某作为参赌方应承担30%的责任。
(视频来源:武汉台 实习编辑:沈姝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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