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餐被打难平怒火外卖小哥用弓弩“以牙还牙”
洪某是一个外卖平台的送餐员,主要在徐汇区某商圈附近工作。2015年11月3日,像往常一样,洪某开着电瓶车前往一幢商务楼送餐,本想将电瓶车开进通道,却遭到保安任某的阻拦。洪某心生不满,与任某发生口角。任某很生气并打电话向保安队长抱怨,队长便纠集了另一名保安,三人在接待大厅一起殴打了送餐结束的洪某。事后,经公安机关调解,洪某获得300元赔偿,并与保安队长握手言和,而任某并未道歉。晚饭时,由于脸部受伤,洪某吞咽艰难,他怒火难平,便着手谋划第二天实施报复。
4日下午两点左右,洪某身着雨披,佩戴墨镜,携带一把弓弩,再次来到大厦门卫室附近,在距离任某仅有一米多远的位置用弩箭射中任某的头面部。经鉴定,任某脸部多处骨折,右侧上颌窦蝶窦内有异物存留,构成轻伤。案发后次日,洪某在暂住处被警方抓获。
一时冲动获罪八年徒刑洪某不服提出上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洪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洪某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洪某能够认罪、悔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一审据此认定洪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洪某不服,向上海一中法院提起上诉。洪某称其行为系故意伤害,并非故意杀人,原判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提出,洪某没有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量刑过重。
弓弩直击要害属故意杀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上海一中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洪某因琐事有泄愤预谋报复的犯罪动机和起因,其使用国家管制的弓弩,有一定的杀伤力,近距离使用更加大了弓弩的精准度和杀伤力,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洪某在短时间内近距离使用弓弩,直接用弩箭射中任某的要害部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审法院已充分考虑上诉人洪某可以减轻刑罚的情节,据此,上海一中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区分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罪,关键就在于查明犯罪人的主观心态,是为了剥夺他人生命,还是为了损害他人健康。在庭审调查中,法院主要通过考察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来判定指导实施犯罪的真实意图。
本案中,洪某经过了精密的策划,使用杀伤力较大的管制武器弓弩,在短时间内近距离直接用弩箭射中任某的要害部位头面部,并在实施犯罪后用塑料袋遮挡电瓶车牌照防止拍照、回程绕路、手机关机等手段意图躲避法律的制裁。从洪某的犯罪动机、原因、行为手段、犯罪工具以及被害人的受伤部位等各方面因素综合考虑,洪某从主观心理和客观行为上,均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特征,故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吴海平 实习编辑:祝闻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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