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发生了一起职场性骚扰相关案件。刚入职的女员工遭遇上级性骚扰,求助主管未得到帮助,反而遭到主管打击报复。公司获悉后,以严重违纪为由,同时解雇了实施性骚扰的上级和未提供帮助的主管。该名主管因此提起诉讼。
在职场当中究竟如何来认定,从法律上看有没有明确的一个标准?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长孙少君介绍,早在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时,就特意增加了第40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但是当时的法律当中,并没有对性骚扰的行为做一个界定,现在民法典第1010条当中,从性骚扰的表现方式,以及违背他人意愿这个性质方面,对性骚扰做了一个界定。那么一般情况下而言,对于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表现出来的,有辱人格尊严的,与性有关的,比如:性挑逗、性暗示等行为,都是可以纳入到性骚扰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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