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上午,广受社会关注的、全国首例儿童骑行ofo车祸身亡巨额索赔案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静安法院判决被告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两原告小高父母赔偿款6.7万余元,驳回两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静安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长丁德宏:“本案中肇事机动车直接导致了受害人死亡,但被告拜克洛克公司对于涉案ofo共享单车未尽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使得受害人轻易获取涉案ofo共享单车,增加了受害人遭受道路交通事故伤害的风险,并且最终也实际发生了损害后果,因此被告拜克洛克公司未尽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与受害人骑行ofo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该起案件的交通事故赔偿环节已在2018年3月6日判决完毕。今天开庭审理的是原被告之间关于“生命权”的纠纷。在今天的法院判决中,静安法院针对这起案件最受争议的两大焦点:被告拜克洛克公司对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被告拜克洛克公司对其车辆未尽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与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作出了解释和回答。
这起车祸发生在2017年3月26日下午,11岁的小高与其他三位小伙伴,未通过APP程序扫码获取密码,便骑行共享单车上路,并逆向行驶。当日13时37分许,四人骑行至天潼路、曲阜路、浙江北路路口时,小高与司机王某驾驶的大型客车相撞并遭受挤压、碾轧,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根据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大客车司机王某负该起事故次要责任,小高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同年7月,小高的父母诉至静安法院,将被告拜克洛克公司、肇事客车司机王某及其雇主客车租赁公司告上法庭。该案引起社会关注的重要因素是本案除了国内首起未满12岁儿童骑行共享单车伤亡案件外,原告家属向被告ofo公司提出了高额精神损失费,要求ofo公司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金等共计人民币761万元,其中精神损害金700万元。ofo公司则拒绝所有赔偿诉讼请求。
静安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长丁德宏:“在这个案件当中既要考虑到共享单车企业,在公共道路上运营的企业,它应该承担怎样的保障义务,同时我们也要考虑要在适当的时候,就是在共享单车,这么一个新型的企业;对它在成立的时候,在运营的初期,法律方面的要求就不能够太高,并且在这个案件当中,还涉及到一个原告父母对他自己孩子的足够的监护义务是不是尽到。”
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高某、梅某赔偿款67060.44元,驳回高某、梅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6万多元赔偿金额认定,静安法院给出了解释。
丁德宏表示,这个金额是在2017年的案件当中算出来它的总的损失金额,那么总的损失金额算出来以后,40%是由肇事车辆和保险公司,来进行赔偿的,剩下来的60%是由在那个案件里面是由他家长来承担的,是60多万,我们确定在这个案件当中,北京拜克洛克公司要承担10%的责任,就是按照10%计算这么得来的这么样一个赔偿金额。
此外,针对一些市民关心的案件执行问题,法院也给出了回应。
审判长丁德宏表示,现在还在经营,现在在路上现在偶尔也能看到小黄车的身影。第二呢,这个执行相信我们将来,执行法官会尽力想办法,来实现原告的权利。第三 我也相信,在这个案件当中对于原被告,其实真的是一个结果。
这起案件下,生命的逝去令人痛心,希望无论是监护人还是同样承担着公共道路共享单车运营的公司,都能从中汲取教训,避免悲剧的发生,比如家长加强引导教育,社会加强安全提醒,建立更完善更健全的共享单车的管理制度,让儿童的生命安全得到更多的守护和保护。
(素材来源:静安台 编辑:刘喻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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