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家庭的子女,有继承权吗?继父母留下的遗产该怎么分呢?
老张和朱阿姨是对再婚夫妻。老张有两个女儿,分别是张一姐、张二姐。朱阿姨也有两个女儿,分别是朱一妹、朱二妹。他们再婚时,张一姐、张二姐都已成年,没有同住。朱一妹17岁7个月,朱二妹11岁,朱二妹和他们住在一起,成年后对他们照顾得比较少,都是朱一妹在照顾继父和母亲的。老张和朱阿姨婚后共有房产一套。2022年3月老张不幸病故。
在处理遗产的时候,双方发生了争议。老张的两个女儿认为,朱一妹和朱二妹不是老张亲生的,而且共同生活并不长,怎么有资格继承老张的房产呢?应当少分或者不分。而张家姐妹,老大经济困难,老二是残疾人,应当适当多分。而朱阿姨认为,再婚时,两个女儿都还未成年,一直与老张共同生活,两个女儿作为老张的继女,应当参与继承。那么,朱一妹和朱二妹是不是老张的法定继承人呢?是否应当分得财产?
关于第一点,根据法律规定,继子女只有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情况下,才享有法定继承权。本案中,老张和朱阿姨结婚时,朱二妹只有11岁,成年前一直与老张和朱阿姨共同生活,老张对朱二妹有抚养教育的事实,形成抚养关系,所以应当享有法定继承权。而朱一妹,当时已经17岁7个月,接近成年,实际抚养教育时间较短,不应认定为有抚养关系,朱一妹不享有法定继承权。
因此,法院认为,老张的法定继承人为:朱阿姨、朱二妹以及张家姐妹四人。那么,朱一妹是不是就没有资格分配老张的遗产了呢?法院通过调查了解到,朱一妹成年后一直对老张进行着照顾和赡养,虽然不是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所尽的赡养大于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其他法定继承人,可以取得遗产中的相当数额甚至可以取得大部分遗产。而朱二妹成年后对老张未尽到充分的赡养义务,所以应适当少分。
简单来说,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和管继父母生老病死的继子女都是可以继承遗产的,至于多少,是按共同生活的情况、感情的深浅、照顾的程度综合判定。最终,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上述房屋由朱阿姨和朱一妹按份共有,朱阿姨和朱一妹向朱二妹、张一姐、张二姐支付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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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陶淳 |
责编: | 朱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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