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刘先生夫妇看中松江区的一套房产,与房主马阿姨签订买卖合同。除尾款一万元,其余房款均如期支付给了马阿姨,并办理过户手续,双方约定于6月13日前交接房屋。
签约后,刘先生夫妇顺利办妥银行贷款手续,并于6月7日将包括100万元贷款在内的300万元房款支付给了李阿姨,双方此前已办理完毕产权过户手续,并计划于6月13日前交接房屋。哪料6月8日,房内即将搬走的租客突然去世了……
此后,买卖双方就交房事宜协商不成。刘先生夫妇无奈起诉,要求马阿姨履行交房义务,支付迟延交房违约金,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原告刘先生的代理律师在庭上称:“原告的家人,到目前为止(2022年12月)都不敢进这个房子。”
马阿姨方答辩称:
一、租客死亡后,刘先生夫妇不愿继续购房,要求退房;
二、双方约定房屋现状交付,刘先生夫妇已在6月8日当天实际控制了房屋,视同马阿姨已交付房屋,故不应承担违约金,且刘先生夫妇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超过实际损失,要求法院予以调整;
三、马阿姨已积极配合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内没有其任何物品,不存在不交房可能;
四、租客在房屋内自然死亡,刘先生夫妇未提供精神严重受损的证据,即便有损害,也与马阿姨无关,不同意承担该项费用,也不同意支付律师费。
被告马阿姨的代理律师在庭上表示:“当时案涉房屋已经被派出所拉起了警戒线,产证已经在原告名下,被告是没有权利私自进入案涉房屋内的。”
同时,马阿姨提起反诉,要求刘先生夫妇支付剩余房款1万元以及相应违约金。
刘先生夫妇回应:
一、房款1万元确未支付,愿意在马阿姨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内扣除;
二、其从未提出过退房,此系马阿姨主观臆断,一直沟通的是如何处理租客死亡后事宜;
三、房屋仍在马阿姨控制下,因出租后房屋内有物品,也会产生水电费,才需要办理交接手续。但无论是刘先生夫妇还是中介的联系,马阿姨均不予理睬,方使交房之事搁置至今。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向中介工作人员了解到,事发当晚,警方通知刘先生到场,但刘先生表示房屋尚未交付,没有钥匙。警方叫人来开锁,刘先生签完笔录仍以未收房为由离开了。事后要求马阿姨当面办理交房手续,但马阿姨一直未露面。
后双方于今年1月办理了交房手续。
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介人员陈述,租客死亡事件发生后,马阿姨本人一直未出面办理房屋交接事宜,该行为构成违约,故判决其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14万余元。
松江法院泗泾法庭法官蔡珺称:“尽管在2022年6月8日之后,这个房屋处于空置的状态,而且该房屋内也没有马阿姨的物品,但是这并不代表着马阿姨已经履行完了房屋的交付手续,因此法院最终判定了马阿姨违约。”
但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鉴于刘先生夫妇已收房,法院判决其支付尚欠的1万元房款及相应的逾期违约金。
马阿姨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曾瑶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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