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AI换脸”“AI变声”“AI复活逝者”等技术应用到了人们生活中,在满足人们新鲜感和好奇心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法律、伦理等方面的问题。最近,徐汇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由“AI换脸”引发的肖像权纠纷。
田女士在网络上小有名气,视频账号拥有近500万粉丝,前不久她在短视频平台上传了两段自己身穿古装服饰的视频,然而不久后,却发现某短视频制作app上出现了两款AI视频模板,模板上除面部特征、背景、服饰外,都和自己发布的视频完全一致。
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戚垠川告诉记者,对方是一家软件技术开发公司,主要从事“AI换脸”,通过一定的技术对涉案人物的面部特征进行调整,再提供给付费会员使用。
田女士认为这家公司在没有与自己达成授权协议的情况下,将自己发布的个人视频,制作成AI换脸模板,并进行商业盈利,侵犯了肖像权。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万元。
法庭上,原告田女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说:“被告使用原告肖像的原视频作为模板,侵权行为明显,并利用原告肖像为其引流获利,具备商业属性。”
对此,被告所属企业辩称,AI模板上的两段视频经过加工处理,包括时长、脸部特征等都是经过加工的,属于二次制作,具有原创属性。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被告方通过技术手段对人物的面部特征进行了调整,但经对比仍能识别出视频中身体形象对应的原型就是田女士。
戚垠川法官表示,在涉案视频中,虽然对原告面部特征进行了调整,但结合未被修改的细节,比如衣着、背景音乐、姿态、动作等,可以综合判断出,视频中所涉的人物还是原告本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构成了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
最终,法院经综合考量后,酌定被告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0余元。法官同时提示,在AI技术发展的同时,更好守好法律责任的边界,AI换脸、AI变声等技术,未经授权不得滥用。
戚垠川法官说:“一方面,平台或者技术开发者获得相应数据一定要有相应的来源,得到相关当事人的许可,按照原定范围内进行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另一方面,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也一定要保护自己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
编辑: | 赵祎韫 |
视频编辑: | 潘文婷 |
责编: | 苏义宝 |
剑网行动举报电话:12318(市文化执法总队)、021-64334547(市版权局)
Copyright © 2016 Kankanews.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看东方(上海)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全部评论
暂无评论,快来发表你的评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