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网站发布关于印发《海南省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方案称,海南基本取消本省(除三沙外)落户限制,居民在落户地点无自有产权住房的,一律在其合法稳定住所所在的城镇社区集体户落户。
方案称,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推进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便利非户籍人口落户,加快破除制约人口自由流动的制度性障碍,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一、基本取消本省(除三沙外)落户限制。省内居民,可在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下同)的城区、建制镇的社区(以下统称城镇社区)落户。省外居民,取得本省居住证并参加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不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在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城镇社区落户。
二、居民在落户地点无自有产权住房的,一律在其合法稳定住所所在的城镇社区集体户落户。居民也可在其自有产权住房以外的合法稳定住所所在的城镇社区集体户落户。逐步清理规范各类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引导户口挂靠在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的居民将户口迁移至其自有产权住房户口或合法稳定住所所在的城镇社区集体户。尽快实现城镇社区集体户全覆盖。
三、落实有关政策要求,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维护农业转移人口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以下简称“三权”),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迁出户籍的条件,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三权”,全面推行户籍变动与“三权”脱钩。
10月25日,海南省发改委对此方案作出解释:
“方案”规定的省外居民参加本省有关社保是指:落户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参保情况在海南省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中,“个人基本信息”一栏中“养老账户类别”为“一般账户”(不是“临时缴费账户”);“个人参保信息”一栏中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状态”均为“参保缴费”;“个人缴费信息”一栏中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申请落户之日的上个月均有到账记录。
“方案”所称合法稳定住所的规划用途均应为住宅类,包括五种情形:
(一)自有产权房屋,证明材料:房屋权属证书(或不动产权属证书,下同),或经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其中合法拆迁后的“回迁房”,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回迁证明材料;
(二)租赁房屋(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私有产权房屋),证明材料:房管部门签发的房屋租赁证(以下简称租赁证);
(三)政府单位管理的公房,证明材料:租赁证或有关政府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
(四)用人单位的集体宿舍,证明材料:该集体宿舍的房屋权属证书或租赁证,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租赁证或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
(五)居住在父母、配偶、子女的上述(一)(二)(三)所列房屋,证明材料:上述(一)(二)(三)所列证明材料,有关政策规定的亲属(婚姻)关系证明。
同时,申请人在城镇社区集体户落户的,“迁入地址”登记为该社区居委会地址。申请人依据的合法稳定住所位于建制镇(街道,三亚市的区)的建制村、“居”的,落户的集体户“迁入地址”暂时登记为该建制镇(街道,三亚市的区)的其中一个社区【具体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亚市的区人民政府)确定】居委会地址。
建制镇内没有设置社区的,落户的集体户“迁入地址”暂时登记为该市县人民政府驻地镇的其中一个社区(具体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居委会地址;其中遵谭镇、龙桥镇、新坡镇的(在未设置社区之前),落户的集体户“迁入地址”暂时登记为龙华区的其中一个社区(具体由龙华区人民政府确定)居委会地址。
上述“居”是指因海南垦区农场社会管理属地化改革而依法成立的社会治理单元。
“方案”所称居住证应在有效期内。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敖德芳 符雅 王则斌 编辑:范燕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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