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上午九点,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江秋莲与被告刘某曦的生命权纠纷一案。刘某曦,曾用名刘鑫。
原告江秋莲及其两名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庭审,刘鑫并没有到庭。
法庭辩论结束后,原告方表示不同意调解。庭审共持续三个半小时,法庭将择日宣判。
江歌案生命权纠纷,告的是什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叶名怡表示,不管作为闺蜜还是做普通人,其实彼此之间是没有一个施救义务的。我们不是公职人员,不是警察,也不是消防员,所以没有施救义务。但在特殊情况下,即使是陌生人或者说闺蜜,他们之间是有相互施救的义务,如果违反的话,他可能由于不作为而构成侵权。由于甲先前的行为导致乙处于一个危险的境地,这种情况下,甲对乙有一个善始善终的义务,或者说是施救的义务。江歌的母亲如果她在起诉状里所说的三点理由都是事实,都被证据支持的话,的确在这个案件里,被告她有多处不作为——不提醒、阻止报警、关门。关门其实也就是一个不配合,甚至她有一个作为使得受害人不能够及时保护好自己,但是主观的还是一个不作为侵权。所以,这个案件最关键的就是这个证据能不能够支撑原告所说的三点事实。
叶教授认为,原告可能很难通过很确凿的证据,全部把上面的三点事实都证明,达到一个叫排除合理怀疑或者是优势证据这样一个程度,但是法院可以根据生活中一些常理常识来推断。在这个案子里,作为常人来理解,不管说被告到底有没有上面所说的这三点,客观上受害人的死亡是跟她的行为是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由于被告行为的存在,使得受害人所遭受的危险程度显著提高,所以她应当承担一定程度的赔偿责任。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沈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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