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腾9日对媒体表示,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给社会带来重要启示,今后有必要完善制度、健全法律。针对类似事件,按照现有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乘客此类行为定罪量刑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他建议,针对乘客此类行为可考虑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将“采用威胁、暴力方法侵犯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的人身权;强行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等行为”纳入其中,量刑可参考危险驾驶罪。此外,可规定在桥梁隧道、高速公路、人员密集区等实施上述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有上述两种行为且构成其他罪名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对于擅离职守的司机,其行为可纳入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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