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今天下午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7年3月25日起施行。与1997年的原《条例》相比,85%以上的条款是新创设的。本次法规修订,立足于超大型城市道路管理的实际需要,针对本市道路交通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法治轨道上规范各项道路交通管理措施,为本市道路交通的常态长效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慢行优先”
《条例》倡导慢行优先,明确优化非机动车标志、标线配置,加强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非机动车道、步行通道的建设和管理。
“买分卖分”
《条例》禁止由他人替代记分、替代他人记分、禁止介绍替代记分。由他人替代记分的,公安机关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驾驶证;介绍替代记分的,可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通行规定”
《条例》规定,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不得“安排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副驾驶”、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本市外环线以内为机动车禁鸣喇叭区域。
“信用处罚”
《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一、实施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行政处罚的;
二、由他人替代记分、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一年内有五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多次违法”
机动车一年内在本市有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达到十起后再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给予有关证照的处罚:
一、在未设置禁止停车或者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的路段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
二、违反规定驶入公交专用道;
三、在高速公路路肩上行驶;
四、在本市外环线以内以及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区域和路段鸣喇叭
(编辑:朱永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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