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9日,江苏省苏州市消防支队吴江区大队盛泽中队副班长、四级消防战士刘磊同志(湖南常德市石门县人)因营救轻生女子壮烈牺牲。次日,应急管理部批准刘磊同志为烈士。
然而,就在烈士亲属、社会群众沉浸在悲伤时。3月22日,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网民唐某某在微信群中公然发表侮辱刘磊烈士的不当言论,丑化、亵渎、否定刘磊烈士的英雄事迹和精神,并在人数众多的微信群广为传播,侵害了刘磊烈士的名誉,社会影响恶劣。
常德市人民检察院发现该案线索后迅速介入、依法履职,积极开展各方面的调查取证工作,并立即启动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程序。通过调取相关证据和对唐某某的询问,认定该案符合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条件。
经诉前程序征求刘磊烈士近亲属意见后,并报省检察院审批并批复准予起诉。
常德市检察院于2019 年5月14日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唐某某通过湖南省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编辑:范饱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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