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见一条非常可爱的狗狗,忍不住去抚摸逗弄,结果却被狗狗咬得满脸是血。这究竟是飞来横祸还是咎由自取?
10月6日,江苏盐城滨海县一名女子带着小孩走在路上,看到路边的一条宠物松狮犬,于是蹲下抚摸,没想到狗狗突然跳起,一口就咬在了女子的脸部,女子尖叫倒地,满脸是血。事后根据女子发布的照片来看,她的一侧眼皮、面颊、嘴唇都被咬烂,半张脸几乎毁容。
那么,逗弄狗狗反被咬,究竟是谁的责任呢?
据了解,狗主人曾对媒体表示愿意赔偿,同时声称狗狗性格很好,平常并不咬人,暗示是女子逗弄才遭撕咬的。
那么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民法典第1245条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本案中,女子未经狗主人同意,擅自蹲下摸狗逗弄的行为,在实务判例中,很可能会被法院认定是故意挑逗,这样的话,狗主人的责任可以适当减轻。但事发时狗狗没有拴绳,那么狗主人属于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是不能完全免责。
最后我想补充一点,事发时被咬女子身边还带着个年幼的孩子,身为家长,除了保护自身和孩子安全,还应教给孩子正确的与动物互动的方式。
但显然,这次并不是一个正确的示范。
那么你认为,对于这名女子被咬,究竟是谁的责任呢?
我是陶淳,你身边的法律参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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