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四十不到的程女士,在单位工作12年,却在2019年调岗后,两次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由于她在此期间患上了精神疾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闵行区劳动仲裁庭对她的诉请给以支持。
程女士大学毕业之后就进入了公司工作,一直工作了十多年,2019年,程女士职务调动,进入了这家公司位于市区的物业分公司,本来满心欢喜以为上班路近了,没成想工作之路却就此磕磕绊绊了起来。因为她到新岗位后,在从事客服工作的同时,还被安排了卫生保洁工作,这是她工作以来第一次兼顾两个岗位,没能很快进入状态。就在值班期间,被自己公司不可得罪的开发商投诉,此后公司向她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程女士在压力之下,开始有了一些精神疾病的表现,不得不频繁请病假。而且在意识不清的情况下,2019年10月,居然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书上签了字。在闵行区劳动仲裁庭,程女士始终认为,自己签字解约,是上当受骗了。因为程女士在签字之前已经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所以在此后的8个月里,公司并没有正式开具解约通知。
2020年4月,公司在上海市精神卫生健康中心为程女士开具的病假条上,看到了“患者目前病情稳定,建议上班”的字样,随后,公司开始不收程女士的病假单。2020年5月27日,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将程女士从公司除名。
2020年8月17日,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书下达,裁决恢复了程女士与公司的劳动关系。随后,公司在接受这份裁决四个月后,又向程女士下发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程女士和父亲既意外,又气愤,于是,他们第二次提起了劳动仲裁。应诉之后,公司表示,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公司曾经要求程女士复工、调岗、提供劳动能力鉴定,这些要求,理所当然。那么,公司这样的决定,是否合法呢?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依据相关法规认为:只要劳动者在能够提供相应的医疗证明,那么这个时候他都是在享受病假待遇,单位是没有权利单方面进行调岗的。
在仲裁庭,双方就程女士是否该享受24个月医疗期发生意见,公司方声称,之所以让程女士复工调岗,是根据她的工作年限做出的决定:根据法律规定,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医疗期是12个月。公司表示:程女士从患病起,前后共请了18次病假,连续14个月没有上班,现在已经过了法定的医疗期。但程女士认为,现在根据法律,算我们患特殊疾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也说,应该给她24个月的医疗期。双方对于医疗期的长短各持己见。2021年1月,公司在等不到程女士的答复,以及她的劳动能力鉴定报告后,再次解约。
2021年4月1日,闵行区劳动人事仲裁庭就双方这起劳动争议再次开庭审理并做出了裁决。根据劳动部1995年颁布的《关于执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有关通知:仲裁庭认为只要是职工患有像癌症,像精神病,像瘫痪这种难以治愈的疾病的话,那么企业应该给予的治疗期至少是24个月。用人单位以她医疗期满,然后不能工作,不能从事另外安排工作的这个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支持了程女士的请求。
(看看新闻Knews记者:顾海东 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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