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次催讨赌债无果的情况下,被告人顾某纠集陈某等人,通过暴力手段,胁迫王某偿还所欠赌债。今天,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以《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 催收非法债务罪,对顾某、陈某定罪量刑,这也是《刑法修正案(十一)》今年3月1日施行后,本市首例催收非法债务案。
去年3月,王某欠下庄家11万元赌债,偿还6.5万元后,剩余欠款无力偿还。为此,顾某不仅多次打电话催讨,还先后两次去王某家中讨要。迫于无奈,王某与顾某等人约定,见面协商解决债务。
去年5月,被告人顾某纠集陈某等人,事先聚集到约定地点,将王某堵在了朋友家的楼梯口,再次讨要剩余赌债,但遭到王某拒绝。为了胁迫王某还债,顾某等人以暴力手段对王某进行侮辱、威胁、殴打。
期间,陈某甚至抄起小区楼道内的灭火器,将喷口塞入王某口中,对其实施恐吓,直到被害人吓到不敢反抗,表示一定还债后才离开现场。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遭到殴打,导致头皮挫伤,面部、双眼、颈部、体表均有挫伤,构成轻微伤。
检察官解读,虽然此案最初 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但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以及"从旧兼从轻"原则,以催收非法债务罪这一新增罪名,对被告人顾某、陈某提起公诉。
静安区检察院检察官张婷告诉记者,对于行为人的行为,如果新旧刑法都是构成犯罪的,一般的原则是从"旧",就是按照行为时的法律来进行处罚。但如果新法更轻的话,那就是按照新法处罚。因为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而催收非法债务罪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从最高刑来看,催收非法债务罪更轻,所以本案对两名被告人改变了罪名,以催收非法债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法条,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符合法定情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静安区人民法院法官钱丽娜解读,本案的赌债,也应该包含在"非法债务"内。钱法官说,法条写的是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实践中非法债务还包括常见的赌债,或嫖资、毒品交易中产生的债务等等。
最终,静安法院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顾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法官解读,若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张帼霞 编辑:冯家琳 实习编辑:骆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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