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6日10时20分,黄淑芬驾驶号牌为冀B995U2的小轿车与赵香斌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黄淑芬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赵香斌承担次要责任。赵香斌就赔偿问题两次提起诉讼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现案件正在执行中。
一、关于案件审理情况
2015年11月25日,原告赵香斌委托律师第一次向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淑芬及其女刘明月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唐山公司)赔偿损失120000元。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提出了先予执行100000元的申请,2016年1月14日,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裁定被告黄淑芬先行赔付医疗费50000元。该判项于2016年1月15日执行到位。2016年4月21日,经法院调解,被告人保财险唐山公司同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香斌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308000元,保险公司于2016年5月24日向赵香斌赔付到位。
2017年2月13日,原告赵香斌评定伤残等级后委托律师再次向丰润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述三被告赔付3571748.71元。经审理后,法院作出民事判决(【2017】冀0208民初943号),判令被告人保财险唐山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香斌112000元;被告黄淑芬赔偿原告赵香斌交通事故各项损失935935.37元,剔除已赔付76000元,应赔偿859935.37元。原告和被告对判决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后,人保财险唐山公司按第二次判决向赵香斌赔付到位。至此,人保财险唐山公司和黄淑芬先后累计赔付共计49.6万元。
二、关于案件执行进展情况
因黄淑芬未按【2017】冀0208民初943号判决履行义务,赵勇(赵香斌之子及代理人、网名“认真的赵先森”)遂于2017年9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9月7日,唐山中院执行局第四分局丰润执行大队立案执行。经网络查控及到车辆登记、房产等管理部门调查,未发现黄淑芬名下有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和存款。鉴于黄淑芬未按要求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经进一步调查,黄淑芬与其女刘明月共同生活,法院依法对刘明月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发现登记在刘明月名下的房产一处,以刘明月名义于2014年7月、8月交纳该房定金和首付购房款17.8万余元,2015年12月3日,黄淑芬母女共同办理了该房的贷款手续,该房首付款和还贷款中均有黄淑芬的出资,遂依法查封;刘明月名下的两辆轿车,一辆为2014年12月购买的上海大众POLO小型轿车(本案事故车辆),另一辆为2015年11月购买的东风悦达起亚KX3小型轿车。目前未查到黄淑芬出资购买的证据。
2017年11月24日,办案人员到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调查后,依法冻结黄淑芬的佣金账户及其购买的保单。因黄淑芬拒不履行判决,2017年11月25日,依法对黄淑芬作出司法拘留十五天的决定并实施。
2017年11月25日下午,刘明月代黄淑芬向法院交纳赔偿款三万元。法院已通知赵勇到法院领取,赵勇尚未领取。
三、下步工作措施
法院正在对黄淑芬的财产及黄是否存有转移财产情形进行深入调查,一旦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处置变现并及时给付;一旦查实黄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将依法从快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执行工作实际情况,对案件执行不能的部分,及时启动司法救助。
依法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是法院的重要职责。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依法严惩逃避执行、拒不执行行为。同时也希望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积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推动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在此,我们真诚欢迎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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