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披露的一起案件引发关注。该案件中,被告刘某是一名冷菜厨师,每天的工作就是制作拌黄瓜、水煮毛豆等,离职后到另一家公司从事同样工作,被原公司以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为由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违约金及损失共计1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刘某与甲餐饮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他仅是餐饮公司的一名普通冷菜厨师,从事拌黄瓜、水煮毛豆等常规冷菜的制作,并不会接触和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甲餐饮公司将刘某纳入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继而与刘某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限制了刘某的择业权利,协议应属无效。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餐饮公司的诉讼请求。
针对这一案件,为何法院判定竞业协议无效?有哪些依据?竞业协议中提到的商业秘密包括哪些内容?律师游云庭今天在接受看看新闻Knews采访时表示,这一案件中,刘某在甲餐饮公司工作从事配菜员等工作,虽然刘某与甲餐饮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他仅是餐饮公司的一名普通冷菜厨师,从事拌黄瓜、水煮毛豆等常规冷菜的制作,并不会接触和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对三类员工设置竞业限制的这样一个义务。第一个是企业负责经营的高管,第二个是企业负责技术的高管,第三个是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显然作为作为一个拍黄瓜的厨师,显然他不会接触到企业的这样一些商业秘密。所以,法院认定他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是完全正确的。
为何冷菜厨师跳槽另一饭馆会被诉违反竞业限制?什么是竞业限制?又适用于哪些范围呢?据了解,竞业协议原本是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一项特殊制度。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劳动者自行创建的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于竞业限制的范围有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但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这一法律规定有被滥用的趋势。不少企业普通岗位、根本接触不到核心机密的基层人员,如普通推销人员、法务人员、客服人员、汽车修理工、美发师等诸多岗位的工作人员都曾因与企业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而被诉诸法庭。此外,有学者梳理400多件竞业限制纠纷案的判决书发现,竞业限制义务主体有79%为负有保密义务的其他员工,其中77%是基层岗位员工。
那么,本意是用于技术性行业的竞业协议为何会被滥用?被泛化使用?针对现在企业不分工作内容,滥用竞业协议的现象,该如何规范?律师游云庭表示,从法律性质看,竞业限制是对用人单位竞争利益与劳动者择业自由冲突的利益协调机制。因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的生存权和就业权构成极大限制,使劳动者在较长时间内不能从事擅长或熟悉的工作,故应对有关约定的适用范围进行严格限定。在实践中,企业之间有的时候为了互相竞争,不希望员工跳槽到竞争对手那里,用人单位常以"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作为主张竞业限制赔偿的依据,以致滥用竞业限制条款。虽然这些竞业限制协议在形式上合法有效,但实质上存在适用主体泛化、限制范围不合理、权责不对等问题,可履行性存在争议。
游云庭说,针对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我国司法机关已经开始引起重视,在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公布的指导案例里面,有一个在证券分析软件开发公司工作的员工跳槽到了一家互联网平台公司,他的前雇主就要求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是法院最终是在指导案例里面明确:这种情况下,两家公司的经营范围实际上是不同的,也就是说两家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这名员工也就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现这个问题,并且在指导案例里面进行纠偏。此外,游云庭还强调,竞业协议制度本身就是从国外引进的,现在我国同样可以借鉴其它国家相关制度上进步的理念和法规,应用到法律修订、司法实践中。
编辑: | 陈昱卉 张蕴昆 |
责编: | 彭晓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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