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夫妻生前立有墓穴,约好合葬一处,然而,妻子骨灰却放置墓园八个月,亲生儿子却不配合母亲落葬,这是什么情况?
胡某与俞某系是相伴多年的老夫妻,两人共生育胡大、胡二、胡小等六名子女。2002年5月,胡二与东海古园(化名)签署《墓穴购销合同》,约定胡二认购东海古园处的双穴墓,墓穴使用人为胡某、俞某。之后东海古园制作购墓申请表、登记表,载明墓穴申请人为胡二,安葬人为胡某、俞某,并确定墓穴位置。
2009年5月,因胡二年岁较大、伤病缠身,胡二和胡小共同向东海古园申请将申请人从胡二变更为胡小。
2014年,胡某去世并葬入上述墓穴。
2022年2月,俞某去世。骨灰寄存于东海古园处。胡大要求将俞某骨灰安葬于上述墓穴。因胡大不是墓穴的相关权利人,东海古园拒绝配合。
由于家庭矛盾,胡小不愿意配合胡大将母亲同父亲安葬一处,导致俞某的骨灰放置东海古园长达八个月之久。无奈之下,2022年10月,胡大将东海古园诉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将俞某骨灰安葬于上述墓穴,第三人胡小不得阻扰。
东海古园认为:
胡二将合同相关权利转让给了胡小,此后也始终是胡小行使系争墓穴相关权利,东海古园处所载的墓穴权利信息人员并无胡大,故对胡大所述情形难以判定。相关权利应由胡小行使,胡大无权主张。
第三人胡小认为:
父亲身患重病时(脑梗引起中风),胡大抛弃父亲,带走母亲俞某,并且分割他们的财产。之后一直是自己独立照顾生病的父亲。母亲一直跟着胡大生活,应由胡大自己负责安葬。
胡大并非墓地的认购人,与东海古园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自己作为墓地购买人,一直在支付维护保养费,胡大无权直接向东海古园提出主张。
法院审理认为,《墓穴购销合同》明确了胡某、俞某系涉案墓地的使用受益人,该合同具有明显的利他性,且墓地作为一种特殊物品,亦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故涉案墓穴的使用落葬权益专属于胡某、俞某。作为俞某的儿子,胡大有权在俞某死后替俞某向东海古园提出落葬主张。
据此,上海奉贤法院判决东海古园协助胡大办理俞某骨灰安葬于上海某古园事宜,第三人胡小不得阻扰。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曾瑶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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