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上午,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张家慧受贿、行政枉法裁判、诈骗一案公开宣判,张家慧被判有期徒刑18年。
2020年6月17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张家慧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2006年以来,被告人张家慧利用担任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党组成员、副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打招呼等方式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4375万元。2015至2016年,被告人张家慧身为司法工作人员,为使其丈夫刘远生实际控制的海南迪纳斯投资有限公司少缴或不缴增容费,在行政审判活动中指使、授意他人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致使该公司少缴纳增容费4621万余元。2001年6月,张家慧夫妇虚构帮助他人疏通关系减轻刑事处罚,骗取相关人员价值人民币143万余元的财物。检察机关认为,张家慧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行政枉法裁判罪、诈骗罪。
12月4日上午的开庭宣判,张家慧的这三项罪名被法院全部认定。张本人当庭表示不服,称是否上诉待考虑后决定。
(看看新闻Knews记者:邓全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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