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约车“优步”的招聘规则中,有一条用来鼓励注册司机推荐他人加盟的奖励政策。而正是这条激励条款,成了一名“老司机”侵权牟利的致富手段。日前,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对这起罕见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进行了庭审宣判。
注册、激活成为优步合作司机后,会取得一个专属推荐码,当其他司机使用该推荐码成功注册并完成一定业务量后,推荐者就能获得由优步发放的奖励费。来自广东的邓先生极具经营“头脑”,初尝奖励“甜头”后,瞄上了这块“蛋糕”。
优步:商标、推荐码均被恶意使用
原告诉称,其是优步中国的经营者,并享有“优步”、“UBER”等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优步合作司机,被告邓先生拥有优步认证的推荐码,并且熟知相关使用规则和限制,例如推荐码必须用于合法用途、未经同意不得将其公开发布。
然而,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告却在相关网站上使用原告注册商标,不实宣传其网站为“优步司机服务站”及“优步中国司机注册网站”,并对优步官方用户注册页面设置深度链接,恶意盗用用户注册页面。同时,还发布使用其推荐码“能加快司机审核速度和通过几率”等虚假信息,诱使公众误认为其经营的是经授权的官方网站,诱骗公众使用其侵权网站和推荐码注册优步合作司机。被告共计从原告处拿到奖励款16.6万余元。
在发现上述侵权行为后,原告采取了冻结被告优步账号、停止发放推荐奖励款等措施,以免损失扩大。然而,被告却起诉原告的关联公司,试图以恶意诉讼索取奖励款。上述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因而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公开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被告:否认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其在与原告的合作过程中,被允许使用推荐码,双方已形成了在线合作关系。在合作过程中,被告势必会合理使用到原告注册商标,故应当认定原告已默许被告使用相关注册商标。
同时,被告只是使用原告商标来说明商品的特点,描述原告商业活动的客观事实,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不属于商标使用。被告使用原告商标出于善意,并非为了攀附原告知名度或美誉度,一般消费者也不会产生混淆和误认。
尽管被告称其网站为“优步中国司机注册网站”及“优步司机服务站”,但这些宣传均是客观、真实的。至于“使用被告推荐码能加快司机审核速度和通过几率”的宣传,也尚未达到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程度。
此外,原告通过被告的推广行为,能招募到更多的合作司机,从而获得更多的业务收入。因此原、被告在本案中行为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尽可能多地招募司机,因此原告不存在任何实际损失,被告无需进行赔偿。
法院:侵权事实成立但索赔金额过高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通过盗用优步官网页面以及使用虚假宣传文字等手段、方式,使网络用户误解被告与优步存在合作关系或其他授权关系、使用被告推荐码可加快注册审核速度并提高通过几率,以获得优步奖励款。该竞争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及可责性,使原告商誉受到了实际损害,亦损害相关公众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构成虚假宣传。
被告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该使用行为系为实施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具有正当目的或理由,已构成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依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原告还主张被告应在声明中赔礼道歉,但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一般适用于对人身权造成的损害,故对该诉请不予支持。
法院认定,被告在本案中主要损害了原告的商誉以及注册商标专用权,由于原告实际损失难以确定,而其主张获赔金额又明显过高,故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知名度、被告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侵权后果等因素,酌定赔偿额为10万元。原告主张的1.6万余元公证费、打印费系维权合理开支,应予支持,但主张的律师费过高,酌定金额为5万元。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邓先生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除停止侵害、公开声明、消除影响外,还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开支6万余元。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吴海平 编辑:胡琰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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