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3月12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对《外商投资法》草案审议结果进行报告时,对港澳台投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说明。
说明指出,此前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曾会同有关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反复研究,认为:港澳台地区属于中国的一部分,港澳台投资在性质上不属于外国投资;同时,港澳台地区属于单独关税区,港澳同胞到内地投资、台湾同胞到大陆投资不完全等同于境内投资,属于特殊国内投资。国家对港澳台投资一直实行特殊的政策和管理,并在国务院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中规定,对港澳台投资,参照或者比照适用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对台湾同胞投资,国家还专门制定了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同时,国家还对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在经贸方面作出特殊安排。
在外商投资法中不对港澳台投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继续由国务院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来明确参照或者比照适用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是适当的、可行的。不会改变、也不会影响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和实际运作,不会因此对港澳台投资造成任何妨碍或者限制。
此前在审议、讨论《外商投资法》草案时,不少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草案对港澳台投资的法律适用安排应更加明确。
(编辑:王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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