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上午九点,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江秋莲与被告刘某曦的生命权纠纷一案。刘某曦,曾用名刘鑫。
原告江秋莲及其两名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庭审,刘鑫并没有到庭。
庭审中,双方针对多个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审判长总结称,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主张的侵权责任是否成立。
法庭辩论结束后,原告方表示不同意调解。庭审共持续三个半小时,法庭将择日宣判。
案发至今,有关当事人刘鑫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在社会上引发了广泛讨论。那么,江歌母亲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法律依据有哪些?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民商法学科负责人金可可表示,我们知道人是陈世峰杀的,那为什么刘鑫也要承担侵权责任?因为房子是江歌租的,她有权利进入自己租的房子躲避,刘鑫则没有把房门关了的正当权利,相反在江歌为躲避而希望进入房间的时候,刘鑫是有义务把房门打开的!如果此时刘鑫把房门关了,或者拒绝开门,导致江歌无法进入自己租的房子躲避,进而导致江歌被害的话,那么刘鑫的过错行为与江歌的生命权受到侵害的结果之间,是具有因果关系的。此时刘鑫就要为自己过错致人受害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当然是否有这样的因果关系,最后有赖于法院根据案件的证据作出认定。
当然毕竟人是他人杀的,刘鑫的行为最多只是导致江歌死亡结果的部分原因,所以就其损害也应该是只承担部分的责任。具体来讲,江歌的妈妈作为江歌唯一的近亲属可以主张三项损害赔偿金,一是死亡赔偿金,二是丧葬费,三是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如果法院认为刘鑫的行为和江歌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刘鑫就应该承担上述三项损害赔偿金中的部分金额,比例多少由法院根据案情酌定。当然除了上述的侵权责任之外,江歌的妈妈也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83条见义勇为的规定,就相关的损害要求受益人刘鑫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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