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施行,这是自1996年颁布以来的首次大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不仅对行政处罚的定义、种类、设定、实施主体、程序等内容作了修改,也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处罚制度,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严格依法行政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也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还提出了“首违不罚”,增加“首违不罚”,这释放了怎样的信号?但有人认为“首违不罚”是一种背离了法律规定的过度纵容,您对此怎么看?执法部门应该如何增强首违不罚的可操作性?
上海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曹竹平表示,并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都是首违不罚,一种情节比较轻的,并且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在一些监控管领域上,通常是在一些经济领域会更多一些,通过首违不罚来达到一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体现了一种温度。其实是给予违法行为人有自我改正的机会,使得他自己在以后的行为中能够更遵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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