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各地按照中央要求相继推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海南省也于近日发布了相关基准规定,以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为基准,实施宽严相济的行政执法机制,其中裁量全覆盖、为小微企业减负等做法在国内均属创新。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部门7月21日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相关规定。海南实施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分“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两大块,除了部分不存在裁量空间或没有处罚标准的执法事项外,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执法事项基本做到逐项编制“裁量基准”。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孔令辉介绍:“修订后的‘裁量基准’从原来的5类增加到11类,执法事项从原来的57项增加到292项,率先实现了执法事项裁量基准全覆盖,实现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领域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
海南还建立了免罚清单制度,明确了17项不予处罚的情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并结合小微企业多的特点,对主观恶意较小,且符合条件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自然人,可以按最低档基准裁量处罚,体现执法“温度”。同时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要求,对违法情节较重、屡教不改等9项违法情形,从严从重处罚。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局局长叶红春说:“自贸港法明确要求我们对海南环境必须要严惩重罚违法行为,我们有9项从重处罚的情形,跟我们自贸港法完全是一致的,对恶意的暗管、渗井、渗坑等等这种违法行为,必须严厉打击,这个毫不手软。”
此外,对于单位或组织违法的,海南建立了“双罚”制度,除了对单位,对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也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对于实行“双罚”的执法事项,增设了18项个人处罚的裁量基准,使裁量基准体系更加完备。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敖德芳 符雅 王则斌 实习编辑:张浩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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