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今天发布了关于修改《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
根据修改决定,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
此外,此次增加条款规定,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境外金融机构也可以入股外资保险公司,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原则制定。
对于银行、保险业的进一步开放,第一财经评论员马元形象地将其形容为从打开一扇窗到打开一道门。
(看看新闻Knews编辑 赵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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