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楚雄市管护分局6日发布关于禁止进入自然保护区开展各类未经批准的人为活动的告知书,全文如下:
自然保护区是国家划定的特定区域,目的是在人类活动范围几乎已经无所不及的现状下,给野生动植物保留一些必要的地域,依靠这样的保护性区域,为生态环境的整体稳定发挥重要作用。保护区是野生动植物最后的庇护所,也是包括人类在内的地球生态系统最重要的“压舱石”。
近年来,随着保护区周边交通条件的改善,越来越多的人违反法律法规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开展各种人为活动,对野生动植物造成气味、声音、靠近、光线、生境、疫源疫病等干扰,甚至出现违规用火造成火灾隐患、随意丢弃垃圾、挖取腐殖质土、挖走珍稀植物、直接捕杀野生动物等严重破坏保护区环境资源的行为。虽然每个人或许产生的干扰很少,但许多人累积造成的干扰强度将是巨大的,甚至远远超过生态环境承载力和野生动物耐受力。支持自然保护,最好的行为就是不随意进人保护区让动植物们自然生长,不受干扰。为进一步加强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楚雄市片区生态保护工作,减少人为活动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如下:
一、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楚雄市片区位于西舍路镇辖区内,总面积4656公顷,全部为国有林。禁止进入自然保护区楚雄市片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采摘、野外用火等对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有影响和损害的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开展科学考察、登山探险、穿越、游憩、拍摄等对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构成干扰的人为活动。
二、对未经许可,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开展科学考察、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登山探险、穿越等活动的团体、组织或个人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由团体、组织或个人承担;自然保护区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有关规定的团体、组织或个人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九条:妨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举报电话:0878-3889033
编辑: | 周宇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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