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2021年11月9日,江西九江11岁男孩宽宽跳楼自杀,其父母以刑事自诉的方式,以侮辱罪和虐待被看护人罪,将孩子班主任邹某告上法庭。
2021年11月9日,江西九江11岁男孩宽宽放学后,在自家小区跳楼自杀身亡。警方从宽宽身上找到一份摁有手印的遗书,其中写道:“本人的死亡不与父母、家长、社会、国家有关,只和邹某有关,她使用暴力的手段。”其中提到的邹某,是宽宽的班主任兼语文老师。
根据教室监控视频显示,2021年10月26日至11月9日期间,被告人邹某在教学过程中,因宽宽未按规定的时间、形式、质量完成作业任务,未正确回答问题等原因,使用了“脑子笨死”“欠债大王”“言而无信”“咬本子吃”“常用的惯例”等言语批评,还实施了一次用书本拍头颈部、一次半小时左右的罚站、一次换座位、课后到讲台站着读课文等行为。
2023年8月9日上午,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邹某无罪。庭审后,宽宽父亲张定杰表示,对法庭采信的相关证据及判决不予认可,坚决提出上诉。
那么根据目前媒体报道的信息,为什么老师的行为不构成侮辱罪和虐待被看护人罪?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教授毛玲玲给出解答:从目前网上所披露的信息来讲,根据教室监控视频显示,一段时间内,如果老师只是一次用书本拍头颈部,这个恶性的程度从常情常理来看,可能认为是不构成犯罪程度的暴力行为。虐待行为指的是长期的冻、饿、打骂,不是指单次的。一些构成侮辱罪的案件中,是直接有针扎、击打等行为。侮辱罪的话,老师使用了“脑子笨死、“欠债大王”“言而无信”等,从这几个词语当中,它的侮辱性并不是说到达犯罪的程度。
如果后续维持原判,家长是否可以追究老师的民事责任?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谢雪凯给出解答:从目前网上所披露的信息来讲,当着学生的面比如说批评他,用了什么“骗子”,其实就相当于我们现在说的这种社会性死亡,不但违背师德师风,那么同时也可能会构成名誉权侵权上的侮辱行为。孩子留的遗书也一定程度反映了,自杀行为和教师的辱骂行为直接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那么家长肯定是要以学校为被告,因为现在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日常教学过程当中产生的这些行为,肯定是构成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2022年7月10日,九江市教育局通报了对邹某的处理意见。通报指出,邹某系中共党员,九江市双峰小学濂溪校区教师。经查,邹某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服务对象红包礼金,接受服务对象宴请等问题;存在违反工作纪律,在课堂教学中多次对多名学生有讥讽、歧视行为等违反师德师风的问题。通报对邹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将其调离教学岗位。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谢雪凯表示教育局的认定在民事的诉讼当中,是可以作为直接的证据提交,法院在一定程度上还是会采纳这个事实认定。
对此你怎么看?
(看看新闻Knews记者:赵祎韫)
剑网行动举报电话:12318(市文化执法总队)、021-64334547(市版权局)
Copyright © 2016 Kankanews.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看东方(上海)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全部评论
暂无评论,快来发表你的评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