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据此,民法典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改变了多份遗嘱内容不同时的效力位阶。
假设甲在16年立有代书遗嘱,17年到公证处立有公证遗嘱,18年又留有自书遗嘱,甲去世后,留有数位继承人,发现这三份遗嘱内容相互冲突,应以哪份遗嘱为准呢?
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应以公证遗嘱为准,在《民法典》生效之后,应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因为最后一份遗嘱才是立遗嘱人最后真正意思的体现。
(看看新闻Knews记者 李翔 赵祎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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