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夜不归宿,妻子索要“空床费”,此种约定是否有效?今天带你来了解一下…
案情
雨欣与天佑系夫妻
天佑经常以工作忙为由不回家住
雨欣对天佑在外的交往产生怀疑
双方便约定
事后由于天佑经常不回家住
天佑共计向雨欣出具了欠其“空床费”20000元的欠条
分歧
对于雨欣与天佑关于空床费的约定,是否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空床费的约定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理由是该约定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关于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空床费的约定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理由是这种关于空床费的约定应认定为一种情谊行为,属于道德层面,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具体理由如下
1、忠诚义务兼具法律和道德性质,不宜用金钱量化评估
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义务,不属于能够用金钱量化的义务。将同居义务、忠实义务量化为每小时若干钱款,严重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善良风俗习惯,甚至异化为“陪睡价”“陪床价”“同居价”。
2、支持“空床费”会使“惩罚”变成“交费”
夫妻间签订“空床费”协议的本意应当是维护正常、和谐的家庭关系,以付出一定金钱代价作为“惩罚”约束,减少丈夫因各种原因在外过夜情况的发生。如果法律支持这种“惩罚”方式,意味着丈夫可以将付款作为不回家的“交费”,减少或消灭其道德负罪感,最终以“按次交费”换取在外过夜机会。
类似可证的是,如果允许学生逃课一次罚款若干,实际上将赋予学生以交费若干作为逃课一次的正当理由,损害的是正常教学管理秩序。
3、支持“空床费”将滋生严重的道德风险
“空床费”的目的是约束丈夫按时回家履行夫妻义务。一旦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或感情确已破裂,配偶一方可能以各种理由或方式诱使对方不回家过夜,或故意制造对方回家过夜的障碍,以增加离婚时可能获得的“空床费”。极端情况下,还有可能故意指使第三人诱使丈夫不回家过夜。
4、是否“空床”的真实性难以查证
退一步说,即便认可所谓《空床协议》有效,是否“空床”也难以查证属实。家庭空间是私人生活最为隐秘的范围,一般情况下没有第三者介入。在此情况下,夫妻双方如果对是否“空床”以及相关次数发生争议,将发生举证困难。
无论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夫妻任何一方,都将破坏日常夫妻生活的稳定性。如果为举证便利而在室内安装摄像头,将进一步损害夫妻信任关系,严重侵犯隐私权,与婚姻法的立法宗旨相悖。
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夫妻无论是否约定“空床费”
都不应让其成为婚姻道路上的绊脚石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李翔 信息来源:上海青浦法院 通讯员:申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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