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下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叶青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叶青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一千五百三十六万五千一百三十元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以来,被告人叶青利用其担任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处理、工程承揽和公务员录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3年至2018年,叶青直接或者通过亲属采取“低价购房”“领取挂名薪酬”“以借为名”“合作做生意”等多种方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365,13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青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利用其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叶青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结合被告人主动供述组织尚未完全掌握的部分事实情节、当庭认罪、庭前主动退缴全部赃款等酌情从轻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吴海平 实习编辑:浦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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