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介所里相亲,当天就发生了性关系,第二天姑娘要求赔偿2万元,男方没给,你知道后果是什么吗?当事人小邸犯强奸罪,被判刑三年!六年后,他被改判无罪,并获国家赔偿金57万多元。
那么,小邸到底遭遇了什么?小邸是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人,被判刑前在河南一家消防单位从事驾驶员工作。2018年春节,家里人联系了当地的一家婚介所,正月初八,即将30岁的小邸在婚介所里见到了相亲的女孩小王,双方都非常满意。当晚,小邸请女孩和婚介所老板王某等人一起吃饭。饭后,小邸开车带着女孩来到县城北面的一条小河边,当晚两人在车内春风一度,发生了关系。之后,小邸把女孩送回了婚介所。
可没想到,刚回到家,小邸就接到了婚介所王老板的电话,说女方和小邸发生关系后,又不愿意了,让小邸拿几万元补偿。第二天,王老板又带人到他家继续协商补偿事宜,让拿2万元补偿女方。小邸认为王某等人是敲诈,不愿给钱。当天中午,王老板就报了警。
2018年3月1日,小邸被刑拘,滦南县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小邸有期徒刑三年,小邸不服上诉,2019年2月唐山市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小邸和家人一直坚持申诉。2021年12月16日,河北省高院指令唐山中院对此案进行再审(图)。2023年10月10日,唐山中院再审以原判“认定小邸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改判小邸无罪。
由于被错误羁押,小邸在监狱中度过了1096天,结婚生子、成家立业的人生轨迹被彻底打断,如今36岁还是单身,无法过上正常生活。在被羁押期间,他的家人经常被人议论纷纷,人格尊严受到莫大的伤害,家族荣誉受到极大的损害。为此,小邸提出了47万余元的人身自由赔偿金和95万余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43万多元。;并要求唐山中院在《河北日报》刊登道歉声明,为小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要求唐山中院协调小邸原工作单位,接收小邸返岗或安排同等工作、补缴社保;请求依法处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嫌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追究涉嫌敲诈勒索、诬告人员的责任等。
唐山中院审理后决定:赔偿小邸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478831.44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0元,合计人民币578831.44元;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小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驳回小邸其他赔偿请求。
编辑: | 陶淳 |
责编: | 叶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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