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生态环境部举办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介绍,生态环境部目前正积极推进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入法,同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将纳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
据介绍,自2017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来,中央和国家各相关部门、全国各省份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别涛介绍,截至目前,全国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印发省级改革实施方案,另有126个市(区、县)印发了市地级改革实施方案。同时,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磋商、调查、资金等改革配套制度开展专项研究并制定配套文件。各地共印发90项配套文件,正在编制94项。
与此同时,各地还组织办理了一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赔偿案件。据介绍,该制度试行一年多以来,各地共办理案件424件,涉案金额近10亿元。目前已经办结206件,其中以磋商结案186件,占结案总数的90%以上。
推进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入法,也是生态环境部当前的重点工作之一。别涛介绍,生态环境部正积极推动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增加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规定,并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长江保护法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制修订过程中提出立法建议,目前相关审议稿及建议稿中已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内容纳入其中。
此外,别涛还在发布会上表示,要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纳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
事实上,今年6月出台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就明确规定:“对督察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索赔。”
“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助于各地提高对改革重要性的认识,深入推进全国改革试行工作。”别涛称。
别涛表示,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继续深化生态环境损害改革,特别是在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中,督促各地加强案件办理,同时就实践中发现的案件启动情形不明确、磋商效率不高、修复效果后评估不规范等问题,联合有关部门,起草索赔工作的指导意见。
另据介绍,生态环境部还将继续开展调研和跟踪评价,研究指导各地解决在改革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加强对各地进展的通报。并继续推动有关方面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配套措施,将改革实践中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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