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家住松江区新浜村的高先生不满2岁的儿子涵涵在家门口玩耍时被一只野猫咬伤面部。涵涵的奶奶林阿婆赶紧把孩子交给闻讯赶来的儿子和儿媳,夫妇俩心急火燎地把孩子送到医院接受治疗。医生诊断涵涵被咬的程度,属于最严重的类型,所以要打5针狂犬病疫苗以及一针免疫球蛋白。
正当涵涵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时候,愤怒的林阿婆想到,那只肇事的狸花猫十分眼熟,平时经常进出邻居施阿婆家。随即林阿婆就冲到了邻居家,没想到一进门,就跟这只灰白相间的狸花猫打了个照面。眼见那只狸花猫就趴在邻居家的厨房里,但邻居施阿婆却不承认这只猫与他们家有关系,无奈之下,林阿婆只能转身回家。不过到家后,林阿婆和儿子越想越不对劲,林阿婆一家和邻居都看到施阿婆长期定点喂养那只狸花猫。现在出了事情,理应由他们家负责。施阿婆对此却完全否认,表示自己从没有主动投喂过野猫。至于为什么涵涵被咬后,林阿婆在她家厨房中看到那只狸花猫。施阿婆表示,猫是自己跑进来的。
林阿婆一家算了笔账,2岁的涵涵被咬后,接种注射的五针狂犬病疫苗以及免疫球蛋白都是自费药,所以光药费就支付了1571元。事发之后,高先生也去找邻居施阿婆讨要过说法,但对方态度冷漠。虽然涵涵的家人与施阿婆在村委会进行了调解,但是并没有结果。高先生来到了松江区司法局请求法律援助。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律师强调,即便是流浪猫狗,只要有长期投喂行为,便会被认定为动物的饲养人。
那么,在本案中,谁还应对孩子的受伤负责呢?2岁幼童的父母是否存在监护缺失,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呢?法律专家表示,在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中,除非当事人有重大过失,否则不会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赔偿责任。最终,高先生一家将邻居诉至松江区人民法院,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签下了民事调解书,施阿婆家自愿给付一部分治疗费和交通费,总计1200元。
涵涵的事情已经告一段落,但是联想到现如今,不少爱猫爱狗人士会在小区,绿地,公园等地,定时定点地投喂流浪猫流浪狗。那么这种投喂行为,会不会将他们视为这些流浪动物的饲养人,在一定情况下,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法律专家指出,作为饲养来讲的话,肯定不是喂一次就构成饲养关系了,肯定是要有一种持续性,要有一种稳定性,有一段时间连续这种投喂的行为,才可能会构成我们民法典里边所讲的这个饲养的行为。因为你如果说一直在那边投喂的话,也就意味着在这固定的时间和地点,将会形成一个风险在那个区域里边。
那么对于这种潜在的风险,普通市民是否了解呢?因此,我们也在此呼吁大家,如果真的对流浪动物心怀恻隐,拥有爱心,请以收养替代喂养,为流浪动物创造更好的生存环境。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吴伊娜 实习编辑:尹翼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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