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海南三亚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一起这样的案件。2018年1月25日,六旬男子张某在乘坐公交车时因买票问题与公交车司机发生口角,一气之下竟然用脚踹司机的手臂,导致公交车失控撞上路边围墙。此事经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一审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其不服上诉。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8月24日开庭审理此案后,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1月25日21时,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鹿回头派出所接到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称:在吉阳区小东海路观景平台附近,有一名醉酒男子辱骂并殴打正在驾车的公交车司机,导致公交车失控,撞上观景平台围墙。鹿回头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往事发现场。
到达现场后,民警看见一辆26路公交车车头右侧撞上围墙,后视镜撞裂。当时车辆处于上坡路段,路上还有多辆正常行驶的车辆,所幸未酿成事故,但车上12名乘客却被惊吓。在司机和乘客的指认下,民警现场将嫌疑人张某某依法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审讯,张某某如实供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事实。整个过程中,张某某不顾后果,无视法律,在行驶的公交车上殴打驾驶员,导致车辆失控,严重危害到公共安全。经公安机关决定,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刑事拘留并提请逮捕,在案件侦查终结后依法移送起诉。
据了解,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营无视国家法规,在正在行驶的公交车上使用暴力殴打驾驶员,危及车辆安全行驶并致车辆部分损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一审判处张某营有期徒刑3年。
在二审庭审过程中,张某营辩称,当晚自己喝了酒,在车上与公交车驾驶员王某互相辱骂,随后自己情绪激动才踢踹驾驶员,当时自己只是为了一时泄愤,并没有主观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自己犯的错误感到非常悔恨,但仍然觉得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公诉机关认为,上诉人张某营虽然主观上追求的是用脚踢公交车驾驶员王某,但由于当时王某正在驾驶车辆正常行驶,左侧有车对向行驶,且车内有多名乘客,张某营应充分认识到他的行为很有可能使被害车辆失去控制,导致车上乘客、路上行人、过往车辆的人身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甚至酿成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同时,张某营主观放任这种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的发生,属间接故意。
因此,上诉人张某营在道路上行驶的公交车上使用暴力殴打驾驶员,危及车辆安全行驶,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危害了车上乘客、路上行人、车辆等不特定多数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共财产安全,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张某某无减轻处罚情节,一审判决量刑适当。
(来源:优酷拍客 编辑:傅钰婷 责任编辑:范燕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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