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崇明县人民政府决定将崇明县域范围划定为野生动物禁猎区。
据此,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崇明县域范围内非法猎捕任何野生动物,若有违反将按照下列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在禁猎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有关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是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二是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三是具有其他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的。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50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100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图片来自:野鸟飞环境保育志愿者小组)
(编辑:王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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