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公告,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11月1日起执行。
公告显示,电子烟被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后,将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公告还明确,纳税人出口电子烟,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同时,将电子烟增列至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并照章征税。除上述规定外,个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电子烟的消费税征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电子烟是指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输系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组件。烟具是指将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电子装置。
(实习编辑:卫思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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