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高峰的时候,要是地铁上有什么意外,真是要耽误好多人的事儿了。假如这个“意外”还是有人故意制造的,那可想而知,大家肯定气不打一处来。
8月25号,就有这么一个人,先是在车厢里公然抽烟,被人劝阻之后,干脆把自己的一条腿伸进车厢和站台缝隙,阻止地铁运行。当然,这样的行为很快就被赶到现场的轨交公安民警制止,并将闹事的当事人带走进行调查。
不过,据媒体报道,这名男子因为患有精神疾病,目前公安机关已将其送至精神卫生中心治疗。
想必很多人都会在心里冒出这么个问号:一句精神病,地铁就白停了吗?没有人要为此负责吗?
其实,焦焦心里也有这样的疑问。事实上,假如这个闹事的人不是患有精神疾病的话,可能就要面临罚款和行政拘留的双重处罚。
根据新版《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上海的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违反条例规定的,可处以2000元-3万元罚款;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可处以50元-200元罚款。
其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不过,同样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有这样一条规定:
第十三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所以,从公安机关最终的处理结果来看,这名在地铁上抽烟并且阻止地铁运行的男子,事发时应该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甚至还有可能连监护人都找不到,只能由民警直接送往精神卫生中心进行治疗。
因此这一个案,也只能以当事人接受治疗来结束了。
根据法律规定,虽然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不承担行政处罚,或民事、刑事责任,但是这类病人的家人或是监护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比如赔偿等等,并且有义务对这类精神病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予以强制医疗。
020/8/30 本期老法师 沈雪颖
《庭审纪实》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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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新闻Knews记者:沈雪颖 编辑:李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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