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交通运输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今天正式出台。
此前的6月1日-14日,交通部就《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在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94件。
在充分吸纳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指导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一是考虑汽车租赁市场上存在小微型客车租赁、大中型客车租赁和货车租赁,在行业管理和服务上有不同特点和要求,因此,将《指导意见》适用范围限定为小微型客车租赁。
小微型客车是指七座及七座以下的小客车。《指导意见》明确小微型客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将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交通部数据显示,目前全国有6300余家汽车租赁业户,租赁车辆总数约20万辆,市场规模以每年20%左右的速度增长。但全国92.7%的汽车租赁企业拥有车辆数不足50辆,难以实行网络化运营,形成规模经济效应。
除了服务能力不足,目前国家层面还未新制定针对汽车租赁业的专门法律法规。地方层面仅北京、上海、重庆、山西4个省(市)出台了汽车租赁专门的地方性规章,另有21个省份只在《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地方法规中涉及一、两条原则性规定,而天津、河北、内蒙古、广西、海南、青海6个省份至今未出台汽车租赁方面的法规规章。
《指导意见》包括总体要求、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提升服务能力、鼓励分时租赁发展、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共5部分13条内容。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租赁车辆使用性质应登记为“租赁”。但由于国家层面缺乏有关汽车租赁的专门法律法规,出于车辆保险、报废以及二手残值等考虑,目前汽车租赁市场约95%的车辆都登记为非营运车辆,导致车辆安全难以保证,发生交通事故时用户得不到保险赔付。为保障租赁车辆安全性能和用户合法权益,《指导意见》提出了规范租赁车辆管理、落实实名制查验制度等要求。租赁车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并按照相关规定,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环保检验和报废。按照登记的使用性质对应的保险费率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落实身份查验制度,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具备身份查验所需的设施设备,对承租人提供的有效证件进行查验。对不符合要求、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应提供租赁服务。
为提升行业服务能力,《指导意见》从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经营者日常经营管理等方面体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出行需要,综合有关方面因素,制定小微型客车租赁发展规划,并纳入综合运输体系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加强小微型客车租赁与不同交通运输方式的换乘衔接,推进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等交通枢纽营业网点以及客流密集区停车站点建设。鼓励经营者利用新技术、新手段加强日常经营管理,提高租车便捷性。经营者应当完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依法合规采集、存储、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加强上下游行业及相关行业联动,推动行业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
在《指导意见》中对于分时租赁新业态也进行了规范和管理。为鼓励分时租赁新业态发展,《指导意见》提出,要综合考虑城市经济发展、交通出行结构、汽车保有量、停车资源等实际,在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的前提下,考虑分时租赁非集约化出行的特点,合理确定分时租赁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中的定位,研究建立与公众出行需求、城市道路资源、停车资源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分时租赁经营者应提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强化车辆智能组织调配,通过运营人员日常巡检、车辆自检等方式,确保车辆安全状况良好。经营者应采用安全、合规的支付结算服务,确保用户押金和资金安全,鼓励采用信用模式代替押金管理。提出鼓励人流密集区域的公共停车场为分时租赁车辆停放提供便利、探索城市路内停车优惠等支持政策。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开展分时租赁。
此外,为进一步营造行业良好发展环境,《指导意见》还提出了加快推进制度标准建设、推动解决租赁车辆道路交通违法处置和租赁车辆诈骗等突出问题的要求。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信用评价制度,构建跨部门、跨区域的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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