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为全面提升民营经济活力,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放“大招”了。市商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以及市工商联已经正式印发《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
那什么样的企业才能算“民营企业总部”呢?《若干意见》给出了分类。
“民营企业总部”分为“企业总部”与“总部型机构”两大类。申请认定“企业总部”,应当符合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除本市外,拥有2个或2个以上分支机构等条件。
申请认定“总部型机构”的,应当符合母公司为外省市注册的民营企业,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除本市外,拥有2个或2个以上分支机构等条件。
而一旦被认定为民营企业总部,政策福利一大波。
首先,各区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开办、租房等资助,对区域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可以给予奖励。
其次,在金融方面,上海将加大对民营企业总部的金融支持力度,设立财务公司、外汇便利以及外籍人员汇兑便利等政策服务。
在户籍政策方面,将通过居住证积分、居转户和直接落户等梯度化人才引进政策体系,大力支持民营企业总部引进所需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才、有特殊贡献者等各类优秀人才。同时,对民营企业总部引进的人才在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申请人才公寓等方面提供便利。
出入境服务方面,简化出入境手续,提供通关便利。
政企沟通服务方面,发挥市区两级政府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工作机制,以及“上海企业服务云”平台作用,加强政策辅导宣传,拓宽政企沟通渠道,营造民营企业总部发展良好环境。
(看看新闻Knews记者 赵菲菲 朱声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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