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第一天,一批新规定和新举措也将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电力市场监管办法》《上海市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工作管理办法》……还有哪些新规将影响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上海市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工作管理办法》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市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修订形成了《上海市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工作管理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本市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病种包括: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CH)、苯丙酮尿症(PKU)、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CAH)、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G6PD)、甲基丙二酸血症(MMA)、原发性肉碱缺乏症(PCD)、希特林蛋白缺乏症(NICCD)、中链酰基辅酶A脱氢酶缺乏症(MCADD)、丙酸血症(PA)、异戊酸血症(IVA)、戊二酸血症-Ⅰ型(GA-Ⅰ)、枫糖尿病(MSUD)、极长链酰基辅酶A脱氢酶缺乏症(VLCADD)、瓜氨酸血症Ⅰ型(CITⅠ)和同型半胱氨酸血症Ⅰ型(HCYⅠ)等15种。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市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诊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遴选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明确划片范围。
上海汛期开始
市防汛指挥部介绍,2024年本市汛期为6月1日至9月30日。为进一步落实各级防汛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上海市防汛条例》关于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规定,本市16个区及下辖各街镇防汛责任人和电话已公布。
上海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
为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调整本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
实施时间和区域:
(一)自2024年6月1日起,本市所有区域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 20891—2007)中的国Ⅰ及以前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外环线(含)以内区域使用的机械排放,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的Ⅲ类限值要求。
(二)自2024年7月1日起,外环线(含)以内区域和嘉定新城、青浦新城、松江新城、奉贤新城、南汇新城等五个新城区域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 20891—2007)中的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 17691—2005)中的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场内车辆。在该区域内使用的机械排放,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的Ⅲ类限值要求。
(三)自2026年1月1日起,本市所有区域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 20891—2007)中的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 17691—2005)中的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场内车辆。
黄浦、徐汇、长宁、静安、闵行5个区可办理涉外国人、涉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婚姻登记
市民政局介绍,去年10月1日起,常住户口在浦东的居民在家门口就可以办理涉外国人、涉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婚姻登记(以下简称涉外婚姻登记)。自今年6月1日起,这项改革试点将在黄浦、徐汇、长宁、静安、闵行5个区接续开展,这意味着一方常住户口属于试点区(浦东、黄浦、徐汇、长宁、静安、闵行)的居民,可以选择在市级婚登机关,也可以选择在试点区的区级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涉外婚姻登记。今年试点改革还融合了海牙认证,外国人永居证使用等便民政策。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施行
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共十一章四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着力强化基础研究;加强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突出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发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作用;激发科技创新人才创新活力;促进区域科技创新;促进区域科技创新;明确政府监督管理职责。
《上海市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信息备案和上门服务证管理办法》施行
为了保障上海市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家政服务平台”)的有效运行,规范家政服务平台上的信息备案、信息采集和信息查询活动,进一步完善家政服务人员持证上门制度,《上海市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信息备案和上门服务证管理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民用建筑外窗应用技术标准》(标准号:DG/TJ08-2242-2023)实施
《民用建筑外窗应用技术标准》(标准号:DG/TJ08-2242-2023)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原《民用建筑外窗应用技术规程》(标准号:DG/TJ 08-2242-2017)同时废止。
新版《民用建筑外窗应用技术标准》以建筑外窗性能为导向,围绕打造高质量外窗的目标,结合国内外相关标准在设计理念、性能指标、安全质量等方面的比对研究,进一步突出可持续发展、安全、绿色和节能的外窗设计理念。
《观赏荷花应用技术规程》实施
《观赏荷花应用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为团体标准,编号为T/SLAS005-2023。《规程》于2024年6月1日正式实施。
《规程》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应用方式、品种选择、包装与运输、种植、养护管理和附录。《规程》将荷花的品种选择、种植技术、包装运输、景观应用、养护管理等进行综合汇编,涵盖了观赏荷花应用的所有环节,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全面性和权威性,是国内首个综合性观赏荷花应用标准,弥补了相关技术空白。该《规程》的发布实施,将有利于提高社会对荷花的认识,推动观赏荷花产业的发展及荷文化的传承。
《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指南绣球属》(LY/T3397-2024)等两项林业标准施行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发布了《柔性竹塑复合材》等43项行业林业行业标准,其中由市林业总站主要承担编制的《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指南绣球属》(标准号:LY/T3397-2024)和《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指南一品红》(标准号:LY/T1850-2024)两项位列其中,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次两项林业行业标准的发布实施,为国家林草植物一品红和绣球属新品种申请、测试和保护提供了判定依据,在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保护育种者权益、鼓励品种创新、提高我国林业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健身场馆服务质量要求》等5项地方标准实施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健身场馆服务质量要求》等5项上海市地方标准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5项标准如下:
《健身场馆服务质量要求》(标准号:DB31/T 1461—2024)
《健身教练服务能力要求》(标准号:DB31/T 1462—2024)
《蟠桃冷链物流技术规程》(标准号:DB31/T 1463—2024)
《水产品池塘养殖通用技术规范》(标准号:DB31/T348—2024)
《主要花坛花卉质量等级》(标准号:DB31/T 1039—2024)
《老旧住宅电梯安全评估规范》(标准号:DB31/T885-2024)施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住宅电梯安全管理规范》等11项上海市地方标准,其中《老旧住宅电梯安全评估规范》(标准号:DB31/T885-2024)2024年6月1日施行。
本文件规定了老旧住宅电梯的安全评估机构要求、安全评估程序基本要求,适用于曳引驱动老旧住宅电梯的安全评估,对于安装在其他建筑物内的曳引驱动电梯可参照执行,不适用于杂物电梯和家用电梯。
全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这部旨在保障粮食有效供给,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法律共11章74条,包括总则、耕地保护、粮食生产、粮食储备、粮食流通、粮食加工、粮食应急、粮食节约、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亮点内容主要包括:(一)健全粮食安全保障责任机制。(二)确保耕地数量有保障、质量有提升。(三)完善粮食储备体制机制。(四)推动粮食流通、加工高质量发展。(五)提升防灾减灾和应急能力建设。(六)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另外,该法第七十条还明确故意毁坏在耕地上种植的粮食作物青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毁坏粮食作物青苗价值五倍以下罚款。该法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大豆、杂粮及其成品粮。杂粮包括谷子、高粱、大麦、荞麦、燕麦、青稞、绿豆、马铃薯、甘薯等。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施行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生态保护补偿是指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方式,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作为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具有合理平衡生态保护者与生态受益者间利益关系的作用,是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的关键制度保障。
作为我国首部专门针对生态保护补偿的法规,《条例》的颁布标志着中国生态保护补偿开启法治化新篇章,将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施行
新修订的《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旨在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主要修订内容有以下几点:
一是进一步明确实施主体。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实施主体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
二是完善电力市场监管对象。本次修订将电力市场监管对象明确为电力交易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和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等电力市场成员,电力交易主体增加售电企业、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
三是优化调整监管内容。增加对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的监管内容;明确对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储能企业等与其他电力交易主体签订有关合同情况开展监管;增补对电网企业所属或者关联售电企业参与市场交易、代理购电情况的监管内容;依据《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提出对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市场监控和风险防范要求。
四是细化电力市场规则管理表述。《办法》进一步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市场运行规则,包括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及配套的市场准入注册、交易组织、计量结算、信用管理、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则、细则。
五是增补监管措施。新增监管措施章节,并进一步明确电力监管机构可采取的监管措施。
《供电营业规则》施行
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供电营业规则》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规则》保持原有框架基本不变,条款新增9条、删减6条,修改61条,共10章110条。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修改:
一是删除按指标供电和用电等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有关内容,健全和完善现代供电服务体系。二是删除供电工程贴费等已明确取消的供电企业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有关内容,助推用电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三是修改供用电合同变更、解除要求等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或相抵触的有关内容,理顺《规则》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四是调整部分因政策变化、标准细化、职责调整等原因导致不符合工作实际的有关内容,顺应现实服务管理需要。五是增加新建居住区居民住宅户表配置要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等进一步保障电力用户特别是居民用户用电权益的内容,聚焦增强群众用电、办电获得感。六是吸纳已有成熟实践经验的业务内容,将已有的成熟经验总结固化上升为规范要求。
《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施行
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包括总则,需求管理,订购程序,首购程序,研发合同管理,争议处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附则7个部分,共42条。《办法》指出,合作创新采购是指采购人邀请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并按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者金额购买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的采购方式。创新产品应当具有实质性的技术创新,包含新的技术原理、技术思想或者技术方法。对现有产品的改型以及对既有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使用等没有实质性技术创新的,不属于《办法》规定的创新产品范围。实施合作创新采购的,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列明研发经费。《办法》鼓励有研发能力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各类供应商积极参与,发挥财政资金对全社会应用技术研发的辐射效应,促进科技创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施行
为深化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推动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优化外汇业务流程,进一步推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通知》共6项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优化外贸企业名录登记管理。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的办理方式,由外汇局核准调整为银行直接办理。二是便利企业跨境贸易外汇收支结算。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放宽银行办理货物贸易特殊退汇(非原路退回或退汇时间超180天)的权限。优化B、C类企业延期收付汇业务办理。三是清理整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废止部分文件,整合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办理的条款,修订部分文书样式。
《快递包装重金属与特定物质限量》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快递循环包装箱》推荐性国家标准实施
《快递包装重金属与特定物质限量》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快递循环包装箱》推荐性国家标准发布,于6月1日起实施。
《快递包装重金属与特定物质限量》(GB 43352—2023)是首部关于快递包装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标准分别针对纸类、塑料类、纺织纤维类及复合材料类快递包装产品,提出了铅、汞、镉、铬等重金属总体限量要求和单独限量要求,规定了溶剂残留、双酚A、邻苯二甲酸酯等特定物质限量要求,并给出了试验方法、取样制备要求,为快递绿色包装的生产和检测提供技术依据。
《快递循环包装箱》国家标准(GB/T 43283—2023)明确了嵌套式、折叠式、组合式三种结构的快递循环包装箱;提出了树脂类、植物质类箱板的强度要求,以及整箱物理性能、尺寸和公差、环保等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给出了快递循环包装箱循环次数、标签等建议,引导建立包装箱循环运营管理系统。
《保安服务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标准号:GB/T 42765-2023)实施
为提升我国保安服务行业的专业化和国际化水平,推荐性国家标准《保安服务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标准号:GB/T 42765-2023),于2024年6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的发布实施,将有力促进保安服务组织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水平。
该标准修改采用ISO标准《民营安保业务管理体系要求及实施指南》(ISO 18788:2015),规定了保安服务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提供了风险管理的框架,以及保安服务组织环境、领导作用、策划、支持、运行、绩效评价及改进等管理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和要求。《保安服务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首次建立了我国保安服务的管理体系,并为该行业提供了保安服务管理的基本框架和参考,通过采用先进化、系统化、科学化的管理技术和方法,提高安保从业组织的保安服务管理水平,对保安行业发展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
《关于优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有关要求的通知》实施
为进一步优化金融服务,便利群众办理存款继承,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的基础上,优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办理要求。
《通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简化提取的账户限额统一提高至5万元,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考虑到地区和机构差异,农村中小银行应当于2025年12月31日前落实该要求。此外,《通知》将黄金积存产品以及国债、理财产品纳入简化提取范围,相关额度计入5万元账户限额。对小额存款提取业务中常见的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等情况,要求银行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相关要求。《通知》明确丧葬费、抚恤金不计入5万元账户限额,可以全额简化提取。申请人可以通过适当方式,表明账户中资金属于丧葬费、抚恤金。
《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施行
为了加强对民航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民航量值的准确可靠,《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该规章是对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于1996年10月11日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55号)所作的全面修订。本次修订遵守国家计量法规,明确中国民航局的计量监管职责。整体框架上去掉章节的划分,将“定义”调整到“附则”中,增加了民航部门计量技术规范的规定,简化了法律责任,删去奖惩和经费条款。
《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中心技术规范》(标准号:JTG/T 6420—2024)施行
为规范与指导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中心建设维护,提高公路交通应急保障能力和应急处置效率,《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中心技术规范》(标准号:JTG/T 6420—2024),作为公路工程推荐性行业标准,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规范》分为8章和3个附录,分别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建设规模、5建设选址与总平面布局、6建筑工程、7应急装备与应急物资、8运营维护,以及附录 A、B、C。规范适用于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中心的新建、改扩建和运营维护。
《公路膨胀土路基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标准号:JTG/T 3331-07—2024)施行
为指导公路膨胀土路基设计与施工,提高公路膨胀土路基设计与施工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公路膨胀土路基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标准号:JTG/T 3331-07—2024),作为公路工程推荐性行业标准,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规范》共分为7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工程地质勘察、4构造物膨胀土地基与基础、5膨胀土填方路基6膨胀土挖方路基、7膨胀土边坡防护与加固,以及附录A、B、C。《规范》适用于各等级公路新建及改扩建工程的膨胀土路基设计与施工。《规范》明确公路膨胀土路基设计与施工应遵循“治土先治水、防水控湿、以柔治胀”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保证膨胀土路基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耐久性,充分利用膨胀土。
《采空区公路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标准号:JTG/T 3331-03—2024)
为适应采空区公路工程建设,明确采空区公路勘察、设计、施工、监测与检测要求,提高采空区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及维护运营安全,《采空区公路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标准号:JTG/T 3331-03—2024),作为公路工程推荐性行业标准,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采空区公路设计与施工技术细则》(JTG/T D31-03—2011)同时废止。
修订后的规范共分8章和8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和符号,3采空区勘察,4采空区稳定性评价,5采空区公路设计,6采空区处治设计,7采空区处治施工,8采空区处治监测与检测,以及附录A、B、C、D、E、F、G、H。本规范适用于煤矿采空区新建和改扩建公路。
《国内航行小型海船技术规则(2024)》
《国内航行小型海船技术规则(2024)》,自2024年6月1日起生效实施。《技术规则》适用于船长大于等于5m但小于20m国内海上航行的中国籍船舶,共15章,涵盖船舶稳性、消防、救生、通导、防污染以及船舶结构、舾装、轮机、电气等所有船舶检验所需要的技术要求。除常规船型外,还对帆船、液化石油气(LPG)动力船等船型提出了附加要求。
与《沿海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6)》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将技术要求独立成册。
(二)系统纳入船体结构轮机电气的技术要求。
(三)增加近海航区营运限制相关要求。
(四)补充了新能源清洁能源在船应用要求。
(五)补充游览船艇相关技术要求。
(六)补充船用产品持证目录清单。
推荐性行业标准《公共汽车易燃挥发物监测及报警装置》(标准号:JT/T 1483—2023)施行
推荐性行业标准《公共汽车易燃挥发物监测及报警装置》(JT/T 1483—2023),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规定了公共汽车易燃挥发物监测及报警装置的产品型号和结构组成,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安装要求,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要求。适用于公共汽车用易燃挥发物监测及报警装置的生产和安装。
本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配置在公共汽车上的易燃挥发物监测及报警装置,在乘客携带乙醇、正己烷、汽油、柴油、松节油等易燃液体上车、泼洒、倾倒时,或车厢中弥散有一定浓度的氢气、一氧化碳、甲烷、乙烯等可燃气体时,能够提前监测并报警,从而为司机及乘客起到警示作用,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及财产安全。
《客车装载质量计算方法》(标准号:GB/T 12428—2023)
随着我国汽车行业的飞速发展,汽车先进技术的不断更新、应用,逐步暴露出《客车装载质量计算方法》与GB 7258等现行标准法规的不协调、标准本身的可操作性不足等问题,因此交通运输部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了GB/T 12428—2005《客车装载质量计算方法》标准的修订。新修订的推荐性行业标准《客车装载质量计算方法》(标准号:GB/T 12428—2023),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客车装载质量的有效面积、主要参数要求,以及最大设计乘员人数、客车装载行李质量和客车最大设计装载质量的计算方法。适用于M2和M3类客车装载质量的计算,其他类型的车辆参照使用。与2005年版标准相比,本标准主要进行了三个方面的修订:1、增加了有效面积计算;2、更改了乘客平均质量;3、更改了乘员人数计算方法、客车装载行李质量计算方法和客车最大设计装载质量计算方法。
《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自动识别系统搜救发射器性能和测试要求》实施
自动识别系统搜救发射器(AIS-SART)是在雷达搜救应答器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新型搜救定位装置。其搜救距离远、定位精准、应用广泛,可自动将求救信号发送至搜救部门,为救援工作赢得宝贵的时间。国际上已针对AIS-SART性能和测试要求制定了相关标准,但国内标准仍处于空白状态。为确保AIS-SART在功能和性能上满足使用需求,交通运输部组织相关单位制定了强制性国家标准《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自动识别系统搜救发射器性能和测试要求》,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自动识别系统搜救发射器性能要求、技术要求、测试要求、测试方法及结果要求,包括性能测试、物理层测试、链路层测试,适用于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自动识别系统搜救发射器产品的设计、生产和测试。标准的发布实施,将有利于规范船载AIS-SART设备功能和使用性能,确保AIS系统能够准确接收船舶求救信号,对提高我国海上救助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产业潜水最大安全深度》(标准号:GB/T 12552—2023)实施
《产业潜水最大安全深度》(标准号:GB/T 12552—2023)作为我国相关潜水技术和装备行业的基础性标准,规定了以不同潜水方式、使用不同潜水呼吸气体和不同潜水装具进行产业潜水的最大安全深度,以及在不同深度对潜水装具和设备配备的基本要求。
标准的修订实施,将进一步规范我国现阶段产业潜水作业的最大安全深度管理,减少潜水事故发生率,降低潜水事故的等级,提升我国潜水作业人员总体健康水平,对产业潜水实际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沿海港口航道基础地理信息要素第3部分:图示表达》施行
推荐性行业标准《沿海港口航道基础地理信息要素 第3部分:图示表达》(标准号:JT/T 1161.3—2023),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规定了沿海港口航道基础地理信息要素的图示表达机制、颜色与符号定义方法及扩展规则,适用于沿海港口航道基础地理信息制图、可视化及应用系统的设计和开发。标准为沿海港口航道地理信息要素的采集、处理和应用提供统一符号处理和表达规范,标准既从技术人员角度规定了信息的处理方式和编码结构,可用于港口航道运行监测、调度指挥等业务系统和船载终端系统符号处理模块的开发,同时也从管理者角度规定了符号的扩展方式,为新地理事物的符号表达提供依据,也为地理信息符号注册系统的研发提供了标准依据,对于沿海港口航道基础地理信息生产、发布及应用过程具有基础性、指导性、实用性作用。
《光栅车辆检测器》(标准号:GB/T 24966—2023)
推荐性国家标准《光栅车辆检测器》(标准号:GB/T 24966—2023),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标准规定了光栅车辆检测器的组成、分类和型号,以及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要求,适用于公路收费站、超限检测车道上光栅车辆检测器的生产、使用和检验。
本标准为指导产品的生产活动,规范市场行为,推动建立最佳秩序,促进产品的技术进步和满足行业发展的需求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妊娠期糖尿病妇女体重增长推荐值标准》(标准号:WS/T 828-2023)施行
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妊娠期糖尿病妇女体重增长推荐值标准》(标准号:WS/T 828-2023)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按中国成人体质指数切点,分别给予在不同妊娠前体质指数情况下,单胎自然妊娠的妊娠期糖尿病妇女体重增长推荐值。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十六批)〉及相关实施规则的通知》实施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十六批)〉及相关实施规则的通知》制修订电焊机、普通照明用LED平板灯、商用电磁灶、交流接触器、显示器等5类产品能效标识实施规则。
《通知》明确了电焊机、普通照明用LED平板灯、商用电磁灶、交流接触器、显示器等5类产品能效标识的实施规则,对适用范围、实施时间、标识样式和规格等作出规定。结合国家强制性能效标准实施时间,充分考虑企业生产情况和产品销售周期,交流接触器实施规则自2024年1月1日起实行;电焊机、普通照明用LED平板灯、商用电磁灶、显示器等4类产品实施规则自2024年6月1日起实行。
《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施行
《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制定实施对于推动我国邮轮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和融入服务国家战略等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规定》共16条,主要明确了适用范围,开展补给活动的工作要求,药品、医疗器械、免税烟草制品等各类物资供船渠道和制度规范,通关便利化措施,以及各类经营主体的守法义务等。
新修订的“种畜禽进口技术要求”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修订了《种猪及精液进口技术要求》、《种牛及冷冻精液和胚胎进口技术要求》、《种鸡及种蛋进口技术要求》,制定了《种羊及冷冻精液和胚胎进口技术要求》、《种兔进口技术要求》,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
对氧乐果、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等4种高毒农药采取禁用措施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畜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决定对氧乐果、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等4种高毒农药采取禁用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4年6月1日起,撤销含氧乐果、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制剂产品的登记,禁止生产,自2026年6月1日起禁止销售和使用。
二、保留原药生产企业的原药生产出口,将现有登记变更为仅限出口登记,实施封闭运行监管。
三、克百威原药作为生产丁硫克百威、丙硫克百威原药的原材料,可在克百威与丁硫克百威、丙硫克百威原药生产企业间定点供应,封闭运行;灭多威原药作为生产硫双威原药的原材料,可在灭多威与硫双威原药生产企业间定点供应,封闭运行。相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调出、调入核验跟踪监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标准号:GB 42590-2023)
强制性国家标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标准号:GB 42590-2023)自2024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适用于除航模之外的微型、轻型和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规定了电子围栏、远程识别、应急处置、结构强度、机体结构、整机跌落、动力能源系统、可控性、防差错、感知和避让、数据链保护、电磁兼容性、抗风性、噪声、灯光、标识、使用说明书等17条强制性要求并提出相应的试验方法,进一步完善了现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标准体系,能够有效指导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全生命周期过程相关工作,对促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总体要求》等3项推荐性行业标准实施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总体要求》(标准号:MZ/T 072—2024)、《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数据元》(标准号:MZ/T 073—2024)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数据交换接口》(标准号:MZ/T 074—2024)3项推荐性行业标准已经民政部批准,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关于做好会计专业学位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施行
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促进会计专业学位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紧密衔接,畅通各类会计人才流动、提升渠道,推动我国会计人才培养与评价工作发展,经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研究决定,现就做好会计专业学位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衔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获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境内会计硕士专业学位、会计博士专业学位的人员,报考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免试《财务管理》科目。具有中级及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可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向学校申请免修《财务管理理论与实务》、《管理会计理论与实务》等专业必修课程。
《关于向外籍人员开放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施行
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经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决定,向在境内合法工作和居留的外籍人员开放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境内考生实行统一的考试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地点
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外籍人员,按照就近方便原则报名。在中国境内有工作单位的,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为境内学校在校学生的,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其他人员在其境内居住地报名。 所有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均在其报名所在地参加考试。
二、报名条件审核
外籍人员在报名时提交的身份证明包括有效护照等。 报名条件中有学历、学位和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规定的,应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本人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外籍人员在境外的会计从业经历,可计入从事会计工作年限。
《地籍数据库 第1部分:不动产 》等6项行业标准施行
《地籍数据库 第1部分:不动产》等6项行业标准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标准编号及名称如下:
《地籍数据库 第1部分:不动产》(标准号:TD/T 1015.1-2024)
《地籍数据库 第2部分:自然资源》(标准号:TD/T 1015.2-2024)
《自动驾驶卫星导航增强与惯导组合定位技术规程》(标准号:CH/T 2022-2024)
《对地观测卫星线性体制激光全波形数据处理技术规范》(标准号:CH/T 3036-2024)
《海上船只目标卫星遥感监测技术规范》(标准号:CH/T 7004-2024)
《卫星遥感远洋渔场环境监测产品编目规范》(标准号:CH/T 7005-2024)
《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国家标准实施
《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标准号:GB/T 43600—2023)国家标准将于2024年6月1日正式实施。
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为五角星加火炬的红旗,五角星代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火炬象征光明,红旗象征革命胜利。队旗是少先队组织的标志,具有重要的政治涵义。《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国家标准对队旗的质量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储运和标志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对队旗的图案、色牢度、规格和规格尺寸允差、颜色及色差、缝制、旗面外观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细化指标。
《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及《可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特殊需要清单》实施
《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管理办法明确,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正确使用计量单位。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得使用,其他非法定计量单位应当限制使用。
在四种特殊情形下,需同时注明或者提供法定计量单位等效值或换算关系,包括:在科技文献、新闻报道中使用,在产品或者包装物、说明书上使用,在进口的工程装备或者计量器具及其技术文件、示值、铭牌上使用,日常生活中根据约定俗成的交易习惯使用。
为落实《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加强非法定计量单位的使用管理,保证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可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特殊需要清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地铁防灾系统安全性能测试与评估方法》(标准号:GB/T 43392-2023)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地铁工程安全风险管控,推荐性国家标准《地铁防灾系统安全性能测试与评估方法》(标准号:GB/T 43392-2023),于2024年6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的发布实施,将进一步规范我国地铁防灾系统安全性能测试及评估过程,有效提升防灾设备可靠性和有效性,提升我国地铁运营安全水平。
该标准规定了地铁防灾系统安全性能测试与评估的总体要求、测试点选取、测试系统、测试准备、测试步骤、评估指标及方法、测试报告组成,提出了地铁防灾系统安全性能测试“适用范围”“测哪里”“用什么测”“怎么测”“怎么评”等相关内容。该标准为我国地铁防灾系统安全性能测试与评估提供了标准化技术支撑。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施行
为落实标准化改革创新要求,解决行业标准面临的问题挑战,满足行业部门制定管理行业标准需要,《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修订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也是较原办法的主要变化:
一是优化标准供给结构,强化推荐性标准的协调配套,进一步明确了行业标准的公益属性和制定范围。
二是坚持“统一管理、分工负责”,进一步明确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行业标准的管理职责。
三是规范行业标准的制定和管理,进一步明确了行业标准制定程序和各阶段的工作要求。
四是推动行业标准有效实施,进一步明确了行业标准复审和实施信息反馈评估工作要求。
五是强化行业标准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监督抽查、自我监督和社会监督工作机制,并明确各类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确保《管理办法》各项规定有效实施。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证书改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修改专利证书。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对于授权公告日在2024年6月1日之后(含当日)的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新版专利证书。新版专利证书沿用A4规格竖排版式,优化调整著录事项布局。
旧版、新版专利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已颁发的旧版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提供更换新版专利证书服务。对于依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九章1.2节的规定请求更换或更正专利证书的,2024年6月1日(含当日)之后,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新版专利证书。
《铁路设备源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施行
为推动铁路设备科技创新和铁路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强化铁路设备源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铁路设备源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细则》包括五章四十条内容,分为总则、工作内容与要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细则》作为《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7号)具体实施文件之一,主要是对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和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细化,以进一步明确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应当落实的质量安全工作内容和法律责任,同时,考虑到铁路设备源头质量安全监管涉及的铁路产品种类多、生产企业多,《细则》对监管原则、监督检查计划及内容、问题整改要求、执法人员行为等进行细化和规范,以进一步保障监管工作的公平公正性。《细则》中的铁路设备源头质量是指设计、制造质量,不包括维修质量。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的公告》施行
为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全面落实医疗器械注册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注册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防控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的公告》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公告主要明确三项内容:一是严格落实医疗器械注册人主体责任;二是切实强化医疗器械委托生产注册管理;三是持续加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
《民用航空协同运行管理办法》施行
为规范民用航空协同运行工作,保障飞行安全,改善服务品质,提升航班运行效率,《民用航空协同运行管理办法》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民用航空协同运行是指为保障航班安全、高效、顺畅运行,在航空公司、机场管理机构、空管单位等运行单位间建立工作程序、搭建系统平台、共享运行数据,构建协商决策、联动落实、动态管理的工作机制。《办法》包含总则、机构和职责、运行规划阶段、运行准备阶段、运行实施阶段、运行后分析阶段、监督管理、附则等八章,明确了协同运行工作中各个阶段的工作流程与各个运行主体的权责划分,并对全国民航运行协调会议、运行信息共享、运行信息报送、补班飞行计划和改航、运行后复盘等制度作出详细要求。
编辑: | 傅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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