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松江法院审理了一起在阿联酋迪拜设立窝点,以股票打新、推荐优质股等为名,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刑事案件。9月27日,松江法院依法进行宣判,2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7年至1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自2019年起,胡某、朱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远赴阿联酋迪拜,成立窝点专门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并从国内招聘所谓的“讲师”“业务员”等到迪拜,“中国人合伙专骗中国人”。
该犯罪团伙采用公司化运作模式,分不同团队,工资收入按照行骗“KPI”计算。团队内部分工明确,上至行政主管,下至讲师、业务员一应俱全,通过经人介绍,或以人拉人等方式,不断有诈骗分子来到这里加入行骗,以逃避国内法律惩罚,这些人在阿联酋迪拜的诈骗窝点从事诈骗犯罪的时间均超过30日。
他们有针对性极强的“财经”诈骗模式:
首先由专人对购得的实名微信号进行“养号”,该团伙有一个专门的微信群和微信“号商”联系,通过“号商”大量购买“养好的”微信账号,供业务员聊天使用。
拿到“养好的”微信号,留守国内的引流团队便开始“上粉”,即将被害人“介绍”至业务员的微信号,业务员根据编写好的话术、脚本与被害人聊天并取得信任,以便接下来“固粉”,也就是引导被害人至网络直播间观看讲师讲课,而所谓的“讲师”均没有金融证券从业资格,甚至连基本的金融知识都没有。
接下来,讲师会通过虚构有内幕消息、内部席位等情节,将被害人“引流”至团伙自制的“长盛资本”“瑞达资产”“汇利资产”等平台“投资”充值,后把握时机,通过修改后台数据等方式让被害人无法提现,却成为他们的“变现”时刻。至案发时,该团伙已诈骗多名被害人,犯罪金额共计人民币500余万元。
案发后,21名被告人或被抓获到案或投案自首,后人民检察院以21名被告人涉嫌诈骗罪向松江法院提起公诉。审理中,21名被告人退出了部分违法所得。
松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凡某、林某某等8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梁某、吴某某等13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一年内出境赴诈骗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1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1名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或自首的情节,退出了部分违法所得,均可从轻处罚。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为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松江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等21人犯诈骗罪,分别判处7年至1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曾瑶婷 刘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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