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三年的调研和起草,今天召开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也是全国首部社会信用体系的综合性法规。
《条例》首先明确:"欠缴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侵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六种事项,将被视为"失信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同时,为了防止公共信用信息泄露,《条例》还对"信息归集、使用过程中所涉及的单位和人员"提出5条禁令:禁止"越权查询公共信用信息"、禁止"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等。
作为一部社会信用领域的综合性法规,《条例》明确,本市要建立款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社会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诚信氛围。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告诉记者:“条例规定行政机关根据信息主体,严重失信行为的情况,可以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目前《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中,以录入99家单位提供的4.6万余项信息事项。《信用条例》实施在即,接下来市发改委作为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将督促各级行政机关,研究起草和出台与《信用条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办法。
市发改委副主任葛大雄表示:“出台一系列重点领域联合奖惩政策意见,拓展深化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广度和深度,把信用联动奖惩机制真正落到实处。”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施政 编辑:朱永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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