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有一则已婚男出资为女友购房,分手后仅分得1%份额,99%份额归女友的案例。
那么问题来了,原配的合法权益如何维护?本期和大家继续聊聊这个三角法律关系中的那些事儿。
赵晓霞 民事审判庭 法官助理
案情回放
事实上,已婚男赵某的前妻陈女士(双方协议离婚)在涉案房产分割前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维权。
陈女士的诉讼请求是:确认赵某向于小姐转移钱款的赠与行为无效。
理由是赵某离婚时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财产的行为严重损害了陈女士的财产利益,该部分被隐瞒转移的财产应全部分割给陈女士,赵某应予不分。
于小姐明知赵某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其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该转移行为应当无效。
庭审交锋
陈女士认为,赵某在婚内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房屋,并将99%的产权登记在于小姐名下,两人系恶意串通转移资产,损害自己的合法利益,也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赠与行为应被认定无效,房款应全部判归自己。
赵某对陈女士的起诉事实均确认,还向法院提供了向于小姐转账购房的银行交易明细。
于小姐承认收到上述款项,但否认是赠与,因为其与赵某是金融机构同行,为提升赵某的竞争力,就经常将自己的业务挂靠在赵某名下,大额转账便是赵某归还自己的提成。
法院认为
陈女士坚持以赠与合同无效的理由要求返还购房款,赵某予以认可,但于小姐否认,故案件争议焦点为赵某和于小姐之间是否构成赠与。
经审理查明,在赵某和于小姐交往并同居期间,不仅赵某向于小姐转款,于小姐也长期频繁地向赵某转账。
根据赵、于二人提供的支付宝、微信转账明细及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可以看出两人之间的资金并非单向流动,而是互相均有频繁的资金往来,资金往来时间发生在赵某与陈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
因此,法院认为,赵某与于小姐之间的金钱给付行为并不符合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故陈女士主张赵某转账给于小姐的赠与行为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了陈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中,陈女士以赵某赠与行为无效为由提起诉讼,但认定该行为无效首先要确认符合赠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从在案证据看,赵某和于小姐之间存在双向、频繁资金往来,故相关款项在法律上难以认定为赵某对于小姐赠与。在此前提下,赠与无效的诉讼请求也就难以得到支持。
如果陈女士认为赵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可另案向赵某主张相应权利。需要提示的是,婚姻是庄严的契约,维护婚姻的基础是忠诚,否则不仅失去可贵的感情,也可能面临法律上的风险。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李翔 实习编辑: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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