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9岁女孩被限制消费”一案引起热议
有媒体报道8年前,陈蔓(化名)的生父杀害了她的生母和外婆,后被判处死刑。 陈蔓的生父由于赌博欠下债务,与妻子和丈母娘起了冲突。后来,他杀妻后准备将房子卖给王某,而王某交了55万元购房款后,住进了房子内。但是案发后,房子终究没能过户。
2018年,王某起诉陈蔓,要求解除房屋转让合同,由陈蔓返还55万元购房款。
2020年10月,河南郑州中院终审判令9岁的陈蔓“替父还债”55万元。
可是,无还款能力的小陈蔓还不出钱,今年的11月25日,法院向她发出限制消费令。
女孩外公发声
房子应该让孩子继承
不然我百年之后她怎么办?
12月14日,一名认证为“9岁老赖案”女孩外公的账号在网络上发声,讲述了女孩背负55万债务并被法院限制高消费的大致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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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外公在文末称:我为孩子着想,这套房子应该让孩子继承,将来生活上能有个着落……
那么,法院对小陈蔓采取“限高令”合适不合适?焦焦就此采访了上海靖之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牧律师,以及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杨楠律师,请他们来谈谈这一新闻事件当中的法律问题。
观点一
孩子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有法律依据
(李牧 上海靖之霖律师事务所 律师 合伙人)
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本案中,孩子作为遗产继承人,对于其父亲留下的债务,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偿还债务的义务。
上述偿还债务的义务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且已进入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法院不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可以限制其高消费,故本案中法院的做法是有相应法律依据的。
观点二
对于无行为能力的9岁女孩
此份“限高令”必要性何在?
是否流于程序?
(杨楠 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律师)
对于“限高令”,人们并不陌生,然而就在人们普遍对9岁女孩失去至亲给予莫大同情的时候,法院却一纸令状,对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女孩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严厉措施,让人不免心生疑虑。
从法理上说,女孩作为遗产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理应承担相应债务,而无须对超出遗产继承范围的债务承担偿还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考虑到女孩只有父亲留下来的一套住房,未将房屋拍卖用于归还债务,可以看出司法中,并非完全不顾及女孩作为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
但另一方面,在申请执行人一再请求法院立即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时,法院还是作出了“限高令”。这也许是碍于流程,也许是想给予申请执行人一种“宽慰”。但是无论如何,对一个9岁女孩使用限高令都是不合适的。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李翔 实习编辑:葛彦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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