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查明,贵州籍被告人黄某,在2015年8月初租了温州鞋都一处空置店面,这家店面与旁边的银行ATM机房仅一墙之隔。
2015年8月10号凌晨,黄某准备了气割枪、电动手枪钻、扳手等工具,在店面与银行ATM机房相连的墙壁上打洞,打通后进入了ATM机房的加钞室,并剪断了加钞室的监控连接线。之后因触发警报器引起警报落荒而逃。事发时机房5台ATM机内共存放有现金达188万余元。
法院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近日,温州市鹿城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男子异想天开破墙入银行ATM机房盗窃未遂
(编辑:余寒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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