窨井盖在城市道路上并不少见,按照规定,井盖与路面的高度差应小于3-5毫米,如果没有按规监管,窨井盖可能变成“城市陷阱”。近日,奉贤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因为窨井盖下陷超过3厘米,路人骑电动车经过时发生颠簸,导致后座乘客摔伤致残,这起事故该由谁负责呢?来看奉贤法院的解读。
2022年8月的一天,王太太乘坐丈夫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通过一窨井盖时发生颠簸,随后车身摇晃歪斜,王太太从后座跌落受伤。经鉴定,王太太右肩关节功能障碍的后遗症,构成十级伤残。
由于事发路段的窨井盖由某能源公司建设管理,王太太认为,能源公司未尽到管理职责,未能及时排除窨井盖下陷的安全隐患,于是,将能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23万余元。
法庭上,能源公司辩称,窨井盖与王太太摔倒的位置相距约50米,距离过远,因此车辆颠簸以及王太太摔倒并非下陷的窨井盖所致。此外,王某夫妇还存在后座载人和超速的交通违法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原告颠簸摔落处与窨井盖相距约50米,但事发路段没有其他障碍物,综合车辆行驶速度、惯性等因素考量,可以认定王某夫妇驾驶电动车经过窨井盖发生颠簸导致摔伤存在高度可能性。能源公司管理的窨井盖下陷超过3厘米,在管理建设上存在过失,负次要责任;王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违规载人且超速行驶,负主要责任。
奉贤区人民法院新城人民法庭法官陈蓓表示,根据《城市道路井盖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城市道路内的井盖与路面的高度差应小于3-5毫米,以保证行车舒适不跳车,同时可以保证行驶车辆的冲击荷载对井盖造成破坏,因此,能源公司在管理建设方面存在过失;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规定,机动车上路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每小时,而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行驶速度达到21公里每小时,存在超速,并且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若要载人,限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法官指出,本案中王先生超速行驶,王太太在后座侧坐,导致行驶稳定性大幅降低,经过落差路面时产生的颠簸加剧,相较能源公司的过错,王某夫妇的过错显然更大,所以可以大幅减轻能源公司的责任。
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能源公司赔偿王太太损失4万元。庭后,法院向能源公司发送司法建议。
能源公司收到建议后,对其管理路段的窨井盖进行了排查,对问题井盖进行了更换和修补,防范事故的发生。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潘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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