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起,一大波与你我生活朝夕相关的新规定和政策就要开始实施啦!
上海廉租住房部分政策标准调整;长期护理保险将在全市试点;上海规范民办培训机构,"一标准两办法"实施;第四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轻型柴油货车将停止办理注册登记……还有哪些新规定?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上海规范民办培训机构,"一标准两办法"实施
民办培训机构如何规范?对于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竞赛或等级测试等变相竞赛活动,如何严查严管?对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培训活动中出现超前、拔高、抢学等违反教育规律的行为如何依法依规监管和处罚?《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正式印发,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上海廉租住房部分政策标准调整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继续加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市政府决定调整和完善本市廉租住房部分政策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此次政策标准调整主要包括几个方面:①.放宽了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②.调整了租金配租的分档补贴标准;③.对住房困难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实施“精准救助”。
长期护理保险在全市试点
本市修订了《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在全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届时,年满60周岁的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可自愿申请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经评估后,评估等级为二至六级的失能老人,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为其提供相应的护理服务,并按规定结算护理费用。护理服务分为社区居家照护、养老机构照护、住院医疗护理等三类。
新修订的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实施
新修订的《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2018年元旦起施行,主要调整了以下内容:①.对境内来沪人员申报居住登记的相关事项,如申报材料、受理机构、有效期限、居住登记信息变更等进行了明确细化;②.简化了申领居住证的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③.缩短了证件办理的总时限;④.增加了“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的规定;⑤.增加了便民服务措施;⑥.增加了不予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的相关规定。
临港实行人才新政
元旦起,临港将实行最新版的人才政策,这些政策聚焦人才引进、人才奖励、工匠培育、培养培训和住房保障等多方面。根据规定,今后临港地区重点机构引进的紧缺急需人才可直接落户。通过政策引导,临港将建立“培养+培训+实训”的人才职业发展平台,推进大学生就业实习基地建设,对在临港地区实习的符合条件的大学生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的实习补贴。
新能源汽车仍免征购置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布《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恢复按10%收购置税
根据2016年发布的《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装修垃圾明确归类为建筑垃圾
《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明年元旦起施行。该规定首次将装修垃圾明确归类为建筑垃圾来进行治理,彻底明确相关责任。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就是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有义务设置专门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金自动进卡
自2018年1月1日起,参加本市“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且持有工会会员服务卡的职工,可享保障金自动进卡的便利,即患病出院之后不用办理任何申请手续,保障金就能自动划入工会会员服务卡。此项自动给付便利还包括“综合保障计划”中的“在职住院保障”。
骗取低保待遇的罚则更清晰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本市城市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将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此外,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也将受到相应处罚。
“河长制”将制度化
《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元旦起施行,明确将“河长制”制度化,并用法律固化了最严格的水资源考核制度。建立市、区、街道(乡镇)三级河长体系,设立相应的总河长、河长,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河湖水面率控制、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修复等工作。此次立法还完善了从源头到龙头的全过程供水安全保障体系,提升公共供水水质。
携带禁止进境物入境或影响信用记录
《上海口岸旅邮检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元旦起施行,出入境旅客或进出境邮寄物的寄递人发生一年内有两次以上携带、邮寄禁止进境物被依法查获以及故意瞒报、谎报、藏匿禁止进境物被依法查获的等五类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将作为个人失信信用信息被记录,检验检疫机构将严格按规定向国家和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信用信息。
轻型柴油货车实施第五阶段排放标准
根据环境保护部和工信部《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4号)的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对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轻型柴油货车实施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对2018年1月1日后(含1月1日当天)销售或转入的第四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轻型柴油货车,停止办理注册登记。
我国首部环境保护税法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环境保护税法的总体思路是由“费”改“税”,即按照“税负平移”原则,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的平稳转移。法案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写入立法宗旨,明确“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纳税人,确定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为应税污染物。
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公布
上海元旦起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为6.65元/污染当量、7.6元/污染当量,其他大气污染物的税额标准为1.2元/污染当量;化学需氧量税额标准为5元/污染当量,氨氮税额标准为4.8元/污染当量,第一类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1.4元/污染当量,其他类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1.4元/污染当量。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逐步施行全面禁捕
农业部向社会公布了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率先在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包括53个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和279个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逐步施行全面禁捕。其中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名列其中。
乘飞机15种严重失信行为将同步至信用系统
《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对因存在无照经营行为等15严重失信行为被记入信用记录的相对人,将加大检查频次,从重处罚,运用多种手段采取惩戒措施,包括:在民航局官网公布因严重失信行为被记入信用记录的相对人信息,并同步归集至“信用中国”、“信用交通”等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通报因严重失信行为被记入信用记录的相对人信息,实施联合惩戒等措施。
电子导游证将记载执业轨迹、评价等
《导游管理办法》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规定了导游证采用电子证件,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于导游个人的移动电话等移动终端设备中,电子导游证采用网上申领、网上审批的方式,便利了申请人申领使用。游客、景区、执法人员等通过扫描电子导游证上的二维码识别导游身份。导游使用电子导游证、佩戴卡片式“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全国导游之家”APP执业,导游的执业轨迹、评价信息、奖惩情况等,均归集于电子导游证,形成导游的“执业档案”。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有实体店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需要建立食品安全相关制度,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审查登记并公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信息,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等。
小微企业延续税收优惠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此外,根据《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保险死亡赔偿金不低于30万元/人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涉及人员死亡的最低赔偿金额,每死亡一人按不低于30万元赔偿。《办法》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虚假交易及虚假宣传等处罚更严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严禁实施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七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刷单和虚假宣传等行为也进行了规制,进一步明确了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刷单,做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内容。针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用ETC卡交通行费不再开纸质发票
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发票服务平台注册及绑卡功能已于12月25日起正式上线。2018年1月1日以后使用ETC卡或用户卡交纳的通行费,以及ETC卡充值费可以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不再开具纸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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