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交车上抢控方向盘、对驾驶员施以暴力等行为,近年来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为了更好地实现罪刑相适应,今年3月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妨害安全驾驶罪。今天,普陀区人民法院就公开审理了上海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
今年3月的一个下午,被告人 王某搭乘950路公交车。一名男乘客在上车过程中,因为没有佩戴口罩,被驾驶员劝阻。
男乘客下车买口罩的过程中,他的妻子始终挡住车门,不让车辆驶离。随后,男乘客戴着口罩上车,公交车重新上路。但夫妻俩与驾驶员的争吵仍在继续。
此时,坐在驾驶员后方侧座的王某,居然也加入了争吵,开始指责驾驶员。 随后,王某离座走向驾驶位,拉拽方向盘,驾驶员随即刹停车辆,幸而没有造成人员和车辆损伤。
车辆刹停后,王某又挥拳殴打驾驶员头部。被告人王某说:“当时我是想给他点颜色看看。”
根据今年3月1号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普陀法院据此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董婷婷介绍:“我们对这种行为 《刑法》也是予以打击的,但同时也要遵循刑事宽严相济的政策,以及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看看新闻Knews 记者:张帼霞 刘晨 实习编辑: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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