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汪某以1.5万元价格,将一辆二手江淮轿车卖给了被害人关某。2020年1月,关某发现,停放在小区里的车突然不见了,他马上报了警。警方调查公共视频画面后发现,2020年1月23日半夜2点多,汪某来到关某的小区,用预留的备用钥匙将停放在小区内的车偷走。
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公诉人高旻:“在汪某看来,认为这个车辆还是在他名下的,他也曾经和被害人关某有过一个口头的约定,如果说在一定时间内这个车辆不过户的话,他就要把车辆给拿回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公诉人高旻表示:“从刑法的角度讲,二人签订了一个购车协议,被害人也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车辆也已经实际转移给被害人,进行实际的使用和占有,基于这种合法的占有,被告人汪某仍然以秘密的手段,将车辆偷偷地开走。那么在刑法上是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占有权,所以他仍然是构成盗窃罪。”
近日,静安法院对本案作出了当庭宣判:“被告人汪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素材来源:静安台 记者:张琦 戚勐 编辑:陈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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