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下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通报称,经复查,认为原判以走私武器罪,判处被告人刘大蔚无期徒刑,量刑明显不当。该院依法作出决定,再审刘大蔚走私武器一案。
被告人:刘大蔚
根据此前报道,2014年7月,时年18岁的四川达州小伙刘大蔚,花3万余元网购了24支仿真枪。后该批枪形物被福建省石狮海关缉私分局在泉州某物流公司查获。8月刘大蔚被刑拘,9月29日被逮捕。2015年4月,泉州市中级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刘大蔚无期徒刑。一审判决书中称,经鉴定,送检的24支“仿真枪”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有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8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刘大蔚的上诉,维持原判。
刘大蔚的父亲刘行中告诉看看新闻Knews,18日他和妻子在福建高院收到了案件重审决定通知书,感觉很高兴,这一年的辛苦没有白费。今天,他们从宁德赶到儿子刘大蔚被羁押的所在地漳州,准备与儿子的面会。刘父表示,他们期待儿子最终被法院宣判无罪释放。
【视频】“假枪真罪”背后的法律迷思
事实上,刘大蔚案自2015年以来就在舆论场上引发了诸多争议,舆论追问:刘大蔚采购的枪支究竟有多大危害,是否构成犯罪?……
首先是认定真枪问题。 福建省高院二审判决书中显示,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公安部《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的规定,当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从数据上而言,目前的标准比2001年提高了近10倍,其制定依据是,1.8j/cm2的动能是对裸露人眼造成伤害的最低值。也就是说,销售一支连皮肤都无法射穿的枪型物体,在现行管理制度中都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当某一案件的核心点存在分歧时,舆论关心的不仅是案件本身的判决结果,还会衍生出同类案件量刑标准的讨论。
其次是量刑,福建省高院认为,依照规定,刘大蔚走私枪支多达20支,属走私武器“情节特别严重”,且无任何减轻、免除处罚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原审已充分考虑相关酌定从宽情节,从轻判处刘某无期徒刑,量刑适当。”最终维持一审无期徒刑的判决。
不过,媒体注意到,近年来因贩卖、购买仿真枪获刑的案例并不鲜见。所获刑期虽然各不相同,却大多只在三到八年间。据报道,通过网络购买气枪1支、子弹964发的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而此前因出售20支仿真枪被指控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的玩具小贩王国其,也终于得到了无罪认定。今年8月,还获得国家赔偿43万元。
涉仿真枪案件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量刑差距之大令公众难以理解,因而舆论质疑福建两级法院量刑畸重也就不足为奇。有媒体还采访了卖仿真枪的台湾卖家,他表示很多客户来自大陆,没有想到刘大蔚会因为买仿真枪被判无期徒刑。此外,18日,呼格案专案组组长冯志明因犯数罪一审获刑18年,判决书显示,冯志明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于此类仿真枪案件“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似乎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眼下,刘大蔚案件开启重审,最终会否轻判呢?刘大蔚的辩护律师周玉忠告诉看看新闻Knews,目前他关注的不是量刑问题,而是有罪无罪问题。法庭依据公安部《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认定刘大蔚所买的仿真枪就是真枪,所以适用法律不当。而且,本案中行为人并没有认知到自己购买的物品是枪支,他缺乏走私枪支的犯罪故意,够不上入刑标准。周律师表示,在案件重审中,他要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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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刘大蔚案的争议,并不仅仅限于舆论。此前,对于仿真枪认定标准,以及仿真枪购买、贩卖是否违法,学界、法律界一直争论不止,普通公众对此认知更是模糊不清。刘大蔚案的一波三折,再次引爆了相关话题。
早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建议审查修改仿真枪入刑标准,呼吁因"违反科学认知和生活常理"的鉴定标准带来的案件增长必须停止。同时,全国人大代表蔡学恩也提交了一份有关修正枪支鉴定标准的建议。
一直在关注刘大蔚案进展的蔡学恩今天向看看新闻Knews表示,近年来,仅他所在的湖北地区,仿真枪涉刑案件就增加了30%以上,很多人因购买或持有仿真枪被治罪。刘案的发生反应出目前应该反思认定真枪标准,公安部相关标准由于位阶不够,不能成为法庭判定标准,需要在立法上重新制定法定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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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程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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